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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引纠纷 邻里厮打致赔偿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329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悔不该当初太冲动,小狗被打伤后没有选择报警,自以为打了人为小狗报了仇,到头来还得赔偿损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当杨某在法庭拿到判决书时,满怀悔意的说出上述一番话。究竟是怎样的原因,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惹出了官司呢?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件因宠物狗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家住郧西县夹河镇东沟村的刘某与杨某、柯某夫妇系邻居关系。2012年杨某的女儿从西安市带回一条黄色宠物狗,由杨某夫妇饲养,希望借此缓解父母独自在家的孤独感。这条宠物狗也像充满灵性般,遇到人就跑过去嬉戏,带给杨某、柯某无尽的欢乐。


2014年3月21日下午,杨某、柯某夫妇带着宠物狗到地里种菜。不久刘某带着放学的孙女路过此地,宠物狗见路边有人过来便跑向刘某,在离刘某约2米处朝刘某吠叫,刘某便拾起石头将该小狗打伤,后又将小狗扔往河边。眼见饲养多年的宠物狗被打伤,杨某急忙跑向路边拦住刘某,要求刘某赔偿小狗被打伤的损失,但此时的刘某正在激愤下,见杨某还要求赔偿损失,便厉声责怪杨某未将宠物狗看管好导致自己的孙女受到惊吓,这声责怪似火上浇油般,双方开始剧烈争执并发生了厮打,最后双方在邻居劝解下方才离开。


当天刘某回家后,感觉身体不适,便前往卫生院治疗,经检查其左肋下软组织挫伤,同时主治医生根据刘某的陈述诊断刘某的右足跟被小狗咬伤。刘某在该院住院治疗4天,支出医疗费1079元(包含狂犬疫苗费385元)。此后双方因打架均被公安机关予以罚款处罚,但刘某与杨某就医疗费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万般无奈下刘某便起诉要求杨某、柯某夫妇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郧西县人民法院夹河法庭受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因刘某将其饲养的宠物狗打伤而与刘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并造成刘某受伤,因此杨某应赔偿刘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因没有证据证实杨某、柯某夫妇饲养的宠物狗咬过刘某,因此只能认定刘某的伤情系杨某造成,为此柯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杨某饲养的宠物狗未将刘某咬伤,因此对于医疗费中的狂犬疫苗费用支出也不予保护。因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柯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杨某赔偿刘某因伤造成的损失的60%即926.22元,其他损失由刘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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