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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讲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可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568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61岁的徐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徐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7:00至10:30,13:30至16:30,每周上班6天,徐某的工资由该公司按月发放,其工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月,徐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徐某与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徐某到该公司工作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徐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确认徐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用工,并未禁止劳动关系的形成。

现今社会存在许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很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有些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已完全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故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具体到本案,徐某于2018年12月由该公司安排从事保洁工作,平时工作内容较为固定,接受由该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工资亦由该公司按月打卡发放,双方之间的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徐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对其要求确认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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