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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民法典(十二) | 烈士名誉不容玷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以公益诉讼方式保护当代消防英烈名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江苏淮安一位消防战士在执行救火任务时壮烈牺牲,被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追认为“革命烈士”、追记一等功并授予“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这时,本案被告曾某在有一百多人的微信群中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等侮辱性言论。


检察院就此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请。《民法总则》第一次规定了“英烈条款”,突出强调了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实施,明确对侵害烈士名誉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进行审判的案件,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中的“英烈条款”,有利于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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