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话题。熟悉是因为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随处可见,甚至我们自己或身边人可能正在遭遇;陌生是因为如果真正遇到了家庭暴力,在我们脑海里出现更多的可能是问号,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应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结合处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分享处理这类案件的几点心得,以期能够启发大家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做出正确选择。
什么是家庭暴力?
正确面对家庭暴力,首先要搞懂的是“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是身体暴力,具体指的是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行为,新闻报道中的家庭暴力也多以身体暴力为主。与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行为手段隐蔽、伤害后果不直观,所以大家对“什么是家庭暴力”有一定误区,认为精神暴力不是家庭暴力。事实上,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判断精神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关键在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一起离婚纠纷,男方平日少言寡语,但医院诊断为偏执、双向情感障碍等,经常深夜面露凶色,恶狠狠地向女方表示要将女方和孩子一起带走,让女方终日生活在恐惧中,给女方造成巨大精神压力。此时,男方的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侵害的故意,即“有意为之”,如家庭成员之间日常吵闹、推搡,并不属于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多种途径可救济
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应该怎么办?《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如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有如下三种选择:
一是投诉、反映或求助。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三是向法院起诉。如受害人构成轻微伤,可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需要强调的是,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基本没有收入来源,自我生活保障能力弱,基于“趋利避害”或者“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虑,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往往采取“忍而不发”的方式处理。实际上,应对家庭暴力较好的方式,既不是“沉默淡然”,更不是“以暴制暴”,而是“抛开顾虑、勇敢面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有通知并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义务,将受害人尽快带离家庭,远离家庭暴力,进行紧急安置。所以,上述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勇于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不要惧怕自己的生活没有保障。
人身安全保护令,学懂弄通很关键
《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制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有利于提升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强化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该制度是指,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以及实施其他举措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各项事宜,就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提醒的是:
一是申请主体有限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加害人向法院申请。
二是申请形式不固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由此可见,申请不必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三是申请程序不受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必须单独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据此,在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中,如有家庭暴力问题,当事人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再单独立案申请。
四是申请条件有要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前两个条件比较好理解,分别是申请向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力,即限制谁的行为,以及如何限制的问题。第三个条件比较关键,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或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况,上述证据达到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或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标准即可。
防止家庭暴力,共同应对很重要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内部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防止家庭暴力,仅靠个人的力量远远不够,还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
发现家庭暴力,相关单位应主动作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诸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的义务。同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发现后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胆报案不用怕。实践中,很多人因惧怕报复而不敢报案,《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进行保护,这就有效地消除了报案人的后顾之忧,鼓励大家对家庭暴力积极报案。
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幸福小康社会的构建,依赖于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是毁灭家庭的开始,既不要做肆无忌惮的施暴者,也不要做忍气吞声的受害者。当我们面对家庭暴力时,应彻底抛开“家丑不可外扬”、“忍一时风平浪静”的错误认识,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才是保护自己、保护家庭的正途。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张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