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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 是否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赔偿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34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案情】

2017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杨云在南充市嘉陵区龙泉镇龙泉村3组正处于施工村道上,停驾状态下上吊附近一根电线杆,操作不当致经过的陈定方受伤。陈定方被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51863.76元。原告陈定方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及护理人数、营养期、误工期进行了鉴定。另查明被告杨云所有、挂靠在被告金盛运业公司的川R65933号中型普通货车(特种车二)在被告平安保险南充公司投保了特种车二交强险及特种车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交警三大队认定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陈定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嘉陵供电公司、杨云、金盛运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南充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事故车处于停止启动状态下造成的损害,应属安全生产事故,而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特种车辆在停驾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对此审理中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起重机在施工作业中因操作不当致第三者死亡,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交通事故的前提在于“通行”中,即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或虽处于静止但欲通行状态。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系停在原地进行起重作业而非停在原地等待通行,呈现出的是起重作业机械的特性,而非交通工具的特性。不应认定为车辆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系为了保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付,而起重机系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非属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义务。特种车辆非属一般车辆,其作业状态为常态,而行驶状态为其非常态。这是特种车辆与一般车辆的最大区别。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即为驾驶该特种车辆在往返作业地点的道路行驶途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故特种车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害,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进行理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交强险设立目的进行分析。交强险在性质上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是国家为了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保障,运用公权力强制机动车主购买的一种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审判实践中,只要机动车发生事故致死致伤第三者,法院均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言之,车辆购买交强险和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本案中,涉案事故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如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


(二)从特种车辆的特殊性进行理解。本案涉案车辆为起重机,起重机作为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行使时间短、速度慢,发生事故几率较普通车辆低。起重作业是其营业常态,且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投保特种车辆交强险的目的,即为驾驶该汽车起重机在往返起重作业地点的道路行驶途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从事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结合特种车辆营业场所,使用性质的特殊性,对“机动车通行”的理解宜作扩大解释,将作业状态界定为通行的前后延伸状态和目的。故而,应当认定为其特种作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从受害人保护角度进行剖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条例》,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将特种车辆的事故受害人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既不符合交强险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综上,作为特种车辆的机动车在作业过程中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四)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特别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其责任免除部分也没有载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杨云在驾驶该起重机从事起吊作业过程中,因起吊的电线杆触碰被害人陈定方受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履行理赔义务。


作者:杨建琼,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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