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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的因素解构及对策分析——以北京法院“多元化调解+速裁”审判模式为切入点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6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内容提要:


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完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正处于探索、完善阶段,最高院及全国各地法院就此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不少法院仍面临案件量居高不下、矛盾纠纷诉前分流不明显、多元化解纷机制作用发挥有限的困局。北京法院采取“多元化调解+速裁”的试点审判模式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笔者介绍了北京法院“多元化调解+速裁”审判模式工作概况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较低的案件导入率和调解成功率是限制“多元化调解+速裁”工作成效的症结所在。笔者进而运用社会调查法、调查问卷法对影响案件调解成功率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整合数据后运用spss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及主成分分析后得出结论:对诉前调解成功率影响最大的因素依次为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合理的调解方案、充足的调解时间、调解成本、对虚假调解及恶意调解行为的约束机制。针对案件导入率低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先行调解程序导入诉讼前端以提高“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的案件基数;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率较低的问题,笔者提议:平衡当事人诉求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完善调解员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质量;纠纷在线多元化调解平台(ODR)助力矛盾化解;平衡公正与效率预留充足调解时间;设立诉讼费用罚则制度惩处虚假调解、恶意调解行为。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背景,以提高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为视角,在对北京法院“多元化调解+速裁”试点审判模式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较低的案件导入率和调解成功率是限制“多元化调解+速裁”工作成效的症结所在。笔者进而运用社会调查法、调查问卷法对影响案件调解成功率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整合数据后运用spss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及主成分分析后得出结论:对诉前调解成功率影响最大的因素依次为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合理的调解方案、充足的调解时间、调解成本、对虚假调解及恶意调解行为的约束机制。针对案件导入率低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先行调解程序导入诉讼前端以提高“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的案件基数;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率较低的问题,笔者提议:平衡当事人诉求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完善调解员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质量;纠纷在线多元化调解平台(ODR)助力矛盾化解;平衡公正与效率预留充足调解时间;设立诉讼费用罚则制度惩处虚假调解、恶意调解行为。


正文:


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完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正处于探索、完善阶段,最高院及全国各地法院就此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不少法院仍面临案件量居高不下、矛盾纠纷诉前分流不明显、多元化解纷机制作用发挥有限的困局。北京法院采取“多元化调解+速裁”的审判工作模式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文拟以北京法院的“多元化调解+速裁”审判模式为切入点,分析影响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的制约因素和提高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的路径选择,以期对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对策建议。


一、北京法院“多元化调解+速裁”工作实证分析


(一)工作概况


该审判模式主要定位于诉讼前端,具体做法是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甄别分流,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通过法院调解、委派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化调解方式在诉讼前端予以化解,调解不成的进行速裁[ “大法官谈多元:精心打造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模式,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北京高院院长寇昉访谈精要”,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微信公众号第384期。],速裁的案件大部分能于当天开庭并宣判,速裁团队审查后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进行精细化审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过漏斗式层层分流的案件过滤机制,分流后剩余复杂繁琐的案件得以集中进行诉中精审。经统计,2018年北京法院“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收案404071件,结案254274件,平均审理时间37天,团队年均结案1077件,是一审普通程序审判团队年均结案数的4.4倍。导入“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的案件数占同期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43.1%,调解成功案件数占同期导入“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总量的34.7%,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占法院同期导入“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总量的65.3%。较低的案件导入率和调解成功率是限制“多元化调解+速裁”工作效能进一步发挥的症结所在。(见表1)

(二)影响案件调解成功率的因素解构

为了调查影响适用“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案件成功调解的因素,笔者制作并发放了一百份调查问卷,分别设计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主要考虑因素、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适当延长调解时间对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否有帮助、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会反悔”五个问题,运用spss软件整合调查数据后用因子分析法对最终促成调解的因素及各因素权重大小进行了分析。


1.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统计,选择“非常愿意”及“愿意”的占接受调查当事人总数的74%,选择“看情况”的占22%,选择“不愿意”的仅占4%。结果表明,选择调解的路径解决纠纷符合大部分当事人的意愿。(见表2)

 

2.当事人接受调解时考量的主要问题。笔者设置了调解成本、涉案金额、对法官的信任度以及调解结果能否得到执行四个选项,受调查者可对以上因素进行多选。经统计,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主要考虑因素依次为:调解结果能否得到执行、涉案金额大小、对法官的信任程度、调解成本。结果表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最主要因素即“担心调解结果得不到执行”是伪命题,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相当程度上阻碍了诉前调解的适用。(见表3、表4)

 

3.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主要取决于哪些因素。笔者将选项设置为调解员的年龄、调解员的经验、调解中运用到的调解技巧、调解员的个人信誉、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调解方案的合理程度,受调查者可进行多选。统计结果表明影响调解员调解能力的主要因素依次是:调解方案的合理程度、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调解员的调解经验、调解中运用到的调解技巧、调解员的个人信誉、调解员的年龄。可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调解员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对案件的成功调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见表5、表6)

 

4.适当延长调解时间是否有助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了调查调解时间对调解结果的影响,笔者将适当延长调解时间作为假设条件,分析当事人的态度,认为适当延长调解时间对调解结果的达成“很有帮助”和“有一定帮助”的占65%,认为“几乎没有帮助”和“没有帮助”的占35%。结果表明,充足的调解时间可为当事人调整心理预期、进行思想转寰提供余地。(见表7)

  (见表7)

5.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会反悔。笔者调查了当事人对调解中不诚信行为的态度。经统计,选择“会反悔”的占3%,选择“可能会”和“看情况”的占31%,选择“不会反悔”的占66%。(见表8)

   

 

6.运用因子分析法计算各影响因素权重大小。为了深入分析上述因素对调解成功率的影响效果,笔者运用spss因子分析法对调查数据进行了整合,将变量设置为“调解员能力、调解成本、合理的调解方案、调解时间、约束机制”五要素,在对变量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的基础上进行主成分分析,分析结果如图所示。(见表9)

 

笔者通过计算线性组合中的系数进而得出中和模型系数值,在计算上述变量的权重即标准化后,将所有指标进行归一化处理,使其权重综合为1。公式为:A指标权重=A指标综合得分模型系数/五指标综合得分模型之和。经过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对诉前调解成功率影响最大的因素依次是: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合理的调解方案、充足的调解时间、调解成本、对虚假调解及恶意调解行为的约束机制。(见表10、表11)

 

 

 

二、影响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案件导入量受限影响案件基数


导入“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的案件量与诉前调解成功案件量呈正相关关系,导入程序的案件基数大小是诉前调解能否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实践中导入到“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案件比重仅占43.1%的原因在于缺乏科学统一的导入标准,一方面法院习惯性地依据审判实际偏好将特定类型的案件导入该程序中,如物业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李旭晖、胡小静、谢刚炬:《“多元调解+立案速裁”的紧密型司法ADR模式探索——以北京市22家中基层法院的改革实践为视角》,《人民司法》总第804期,第18页。],其他类型的案件导入量非常微小;另一方面法院现行单一的引导宣传措施缺乏实际效果,通过导诉员介绍询问、发放宣传单等方式竭力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程序的优势并未从根本上化解问题,难以达到标本兼治之效。这种做法限制了导入到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的案件数量,堵塞了大量简单案件进入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的渠道,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


(二)调解员自身能力影响案件成功调解


调解员能力是否出色主要取决于调解员是否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调解经验。在多元化调解程序中,除法官、律师属于法律专业人员外,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均属非专业法律人员。受理案件后,若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无法预估案件的审理结果,则很难对当事人进行合理、正确的引导。此外,调解员在调解实践中总结出的调解经验对调解工作能起到指导作用,调解经验的缺乏会使调解员无法熟悉调解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所在,从而不能对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举措加以解决。


(三)调解方案不满足当事人需求


合理的调解方案是促成调解的前提条件,案件调解失败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事前未达成合理的调解方案。之所以当事人对于调解方案不满意,可能是调解员在具体案件中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未充分掌握各方当事人的需求和阻碍调解的症结所在,也可能是当事人在调解中抱有不合理期待、对自身的过错及可能承担的风险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判决和调解的利弊没有充分的考量。调解员事前准备不足,在调解遇到瓶颈时不能及时提供备选方案,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对各种突发状况没有充分的准备均可能导致调解失败。


(四)调解期限不充足妨碍调解达成


一些原本案情简单一目了然的纠纷得不到及时调解,原因在于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对自身的责任及诉讼结果没有正确的认识,有的当事人则因情绪未得到排解疏导存在“赌气”的现象,因此需要留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转变思想、疏解情绪。有的调解员由于受案件审限的影响对调解缺乏耐心,进行简单调解遇到障碍后便匆忙放弃,导致一些本可以采用调解解决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五)当事人对调解成本的考量


参加调解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到当事人参加调解需要来回多次往返于调解场所与住所,对于距离较远尤其是外地的当事人来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及路费、差旅费等,因此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调解。在此前提下,如果案件的事实争议较小且当事人对案件胜诉的信心较大,或者当事人对诉讼需要承担的风险及对诉讼给自身社会评价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缺乏正确的认识时,往往会拒绝调解。


(六)虚假调解、恶意调解阻碍纠纷的实质化解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没有恰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法院出具的调解方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骗取法院调解书、假借调解恶意拖延时间等非实质调解行为屡见不鲜。追根溯源,调解程序在查明事实、责任追究、合法性审查方面本身即存在局限性。不少观点认为:调解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首要宗旨,对于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某一项或多项主张,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不持异议,法官则无需再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事实清楚对于调解的达成并非充分条件[ 李浩:“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载《江海学刊》2012.1,第138页。]。加之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虚假调解、恶意调解的实施者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解中的不诚信行为得不到到相应的法律规制,受害者难以寻求法律救济,间接纵容了上述行为的发生,成为完善调解制度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障碍。


三、提升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的路径选择


(一)将法院先行调解程序导入诉讼前段


笔者主张的先行调解程序,是一种针对符合一定标准的类型案件统一适用调解程序的制度。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的案件;2.前置性,即法定类型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均需经过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参加调解的可在签署风险承担决定书后进行速裁。该程序以提升司法效率为出发点,是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方式之一,通过诉前调解可将大量简单的民事案件在诉讼前端予以化解。对先行调解程序的的具体措施笔者做以下设想:对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由智能分流系统进行甄别分流,将符合标准的案件导入“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其中属于法院先行调解范围内的案件由法院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纠纷即时化解,调解失败或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转入速裁程序即时开庭,审查后发现不适宜速裁的及时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精细化审理。该举措可将最高院提出的“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的精神的实践化,规范“多元化调解+速裁”程序的导入标准,增加诉前案件导入量,构建分层递进的纠纷化解模式,增加民事案件的诉前化解率。(见图12)



在司法资源入不敷出、案件数量庞大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当事人拒绝调解很大程度上在于其自身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缺乏正确认识,先行调解程序可将法院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引导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进行巧妙平衡,督促当事人合理调整其诉求期待,成为调解的积极参与者。经先行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主协商和自由意愿的真实体现,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失败的,案件仍可进入速裁或普通程序,因此先行调解原则并未对当事人的诉权构成限制。笔者认为,适宜纳入先行调解程序的案件类型包括:1.家事纠纷;2.宅基地与相邻关系纠纷;3.合伙协议纠纷; 4.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6.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7.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适宜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平衡当事人诉求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应分析案情,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需求及经济状况、经济承担能力,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设定调解要达成的目的并在必要时查勘现场。在调解之前预备备选方案,对调解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预估,调解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当事人并判断其心理活动及真实意愿,寻找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方案的原因,引导其换位思考,还可将已生效的类似案件和正在调解的案件进行对比,用不同角度的案例启发引导当事人,以事实说话教训警人,使当事人明确自身责任及可能面临的判决结果,对案件结果有正确的预期。对纠纷中错误明显且态度固执的当事人可采用批评触动的方式告知法律法规规定指出其错误观点示之利害关系,使当事人回到妥善处理矛盾的正轨上。


(三)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提高调解质量


  1. 完善对非法律专业调解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机制


各地高院、中院加强指导培训,统一编写教材供调解员学习参考,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制定统一的准则规范体系,建章立制并明确调解员的办事规程及行动准则。调解员培训的方式涵盖集中授课、座谈交流、APP自学等,内容包括调解实务、调解平台操作规程、调解技巧、法律法规、卷宗制作等。针对实务中调解案件涉及到的主要案件类型如家事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宅基地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涉及到的相关规定、常见问题、难点问题、调解技巧进行梳理并实施针对化培训。法院定期指派法官对行业调解、商会调解、行政调解等进行交流指导以规范调解行为,解答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以提升调解质量。完善调解员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将调解员的调解能力、资质认证、业绩等级等通过调解平台实现公开化,将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是否续聘、等次待遇、绩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完善调解员常驻法院机制,将常驻法院的调解员编入诉前审判团队,形成1+N的审判团队组合模式,调解员与审判团队其他成员一起办公,可对案件情况随时交流[刘曼、沈圆圆:“从立案通知书到多元调解告知书—— 北京法院多元调解+速裁工作纪实”,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微信公众号第397期。]。员额法官对审判团队进行分工并对调解员进行指导,以弥补调解员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


2、注重调解经验的转化与传承


将实践中先进的调解经验及时总结并进行成果转化,作为制定补充调解工作规范的依据。将懂法律、有经验、群众基础好的同志选拔到调解员的队伍中,通过教育引导、心理干预、道德感化、情感抚慰、心理观察的方式,结合传统文化、孝道理念、家风家训、本土人情,引导当事人通过灵活的方式以潜移默化之道化解矛盾。


(四)纠纷在线多元化调解平台(ODR)助力矛盾化解


ODR可集案件在线申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网上立案、智能分流、在线调解、人工智能调解、异步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在线诉讼、在线交费退费、联系法官、伤情鉴定、心理咨询、在线和解、等功能为一体, 汇集包括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等丰富的调解资源,运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IVR互动式语音应答、情绪识别、机器人调解等技术,突破时空限制,以电脑PC端、手机APP等电子设备为登陆载体,当事人可随时随地进行纠纷处理,节省多次来回法院需要耗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取案件信息、处理案件事宜、化解纠纷,免去当事人的异地奔波之苦。法院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监测预警分析功能,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实现法律法规、类案信息的智能推送及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文书的快速生成,使类型化案件得到集中处理,对已生成的案件数据样本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调解经验。依托该平台可将纠纷大量化解在诉讼前段,减轻法院工作量。


(五)平衡公正与效率预留充足调解时间


要将公正与效率进行动态平衡,诉前调解时间要适当,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大多将诉前调解期限规定为一个月,可在一个月之外预留机动调解时间,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最多可延长十五日。诉前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一方面可留给当事人充足的时间和机会让其坐下来慢慢谈,对争议的事项通过互相协调的方式进行处理,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和缓解审理期限给法官带来的限制和压力。此外当事人在发生矛盾时往往情绪急躁认知偏狭,对调解员的调解意见多持排斥心理,因此留给当事人适当的时间待其情绪平复后逐渐推进调解工作是有必要的。


(六)设立诉讼费用罚则制度惩处虚假调解、恶意调解行为

探索建立配套的诉讼费用罚则制度。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是诉讼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条件,关乎当事人、调解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并可对诉讼活动中的不适当、不诚信行为起到规制作用。对适用多元化调解程序进行调解的案件,调解人员根据案情及当事人意愿制定调解方案后,如果当事人拒不接受或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故反悔,调解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当事人需签署风险承担决定书,承诺案件进行速裁或经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如果判决结果与调解方案确定的金额数目差额在一定范围内,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方案或者无故反悔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支付对方相应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差旅费等,以示惩戒。调解员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恶意调解行为的,法院诉前调解团队或调解组织应即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发现确实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当事人应接受《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惩戒。


作者:张竹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

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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