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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丨裕华法院: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康复训练费还需要支付吗?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6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从来都是离婚父母不变的话题。其中的抚养费问题,通常都是父母争议的焦点。抚养费又包括哪些?康复训练费属于抚养费范畴吗?如果起诉不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康复训练费,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


原告韩某辰系被告韩某浩之子,被告韩某浩与原告的母亲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后原告因病住院治疗及康复训练,其母亲无法承受高额治疗费,诉至法院。被告对医疗费用无异议,对康复训练费用不认可,表示不应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因身体特殊原因,需住院治疗,额外产生高额的医药费确属事实,并且出院医嘱需要持续康复训练,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有义务对这些费用予以承担,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同时,也释明在进行康复训练机构、方式、护理人员等这些缺乏统一标准的事宜进行选择时,对方享有知情权,作为原告的父母应及时沟通、协商,选取正规机构,进行必要合理的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条将《婚姻法》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就给将来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案中虽然不抚养子女一方已支付抚养费,但该笔抚养费仅用于日常生活所需。因原告身体特殊原因,出院医嘱需要持续康复训练,为保证孩子健康成长,康复训练费应属于医疗费范畴,为合理医疗费支出,作为父母有义务对这些费用予以承担。 


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父母在离婚后仍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在处理子女抚养纠纷时,应当以子女利益为重,杜绝婚姻自由的实现影响未成年子女生存、发展和受教育权益的实现。


来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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