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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大龄女15年前“被结婚” 竟是遭外地女子冒名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345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今年48岁的甄女士(化名)至今未婚,然而去年10月,她却意外发现自己早在2002年就被民政部门登记为“已婚”。近日,临沂兰山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民政机关作出的婚姻登记。 


村委分房牵出15年前诡异登记 


甄女士自出生起一直居住在兰山区某村,2016年10月,因拆迁还建,该村为村民分配住房。根据政策,年满22周岁的未婚村民每人可按两口人分得房屋面积,已登记结婚的则每人只按一口人分配面积。从未有过婚史的甄女士要求按照两口人分配,却遭到村委拒绝,原因是其登记的婚姻状态为“已婚”。甄女士对此无法接受,全村的人都知道自己单身,怎么会突然变成了“已婚”呢?一头雾水的甄女士只好到民政局一探究竟,而民政局留存的档案信息更是让她大吃一惊,甄女士的身份信息早在2002年8月就与一名邻县“贾某某”(化名)的男子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且在档案中找到了当时村委会计签字且加盖了村委公章的证明材料。然而经过辨认,合影照片中的女子明显不是自己,她也根本不认识这个男人,怎么可能与他登记结婚呢?甄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身份信息很可能被别人冒用了。她认为民政局未能严格审核,导致自己“被结婚”,于是向兰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登记,并赔偿损失。 


村委:责任在谁,由法院调查 


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村委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据村委表示,事发后甄女士曾找村委要说法,他们也向当时的村委会计做过调查,但对方并不承认证明文件中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也坚称自己不知道冒名登记结婚这样的事。在法庭上,村委承认“村民甄女士现在确实单身,被别人冒名登记结婚确有此事”,但“证明文件上的村委印章颜色很淡,看不出来,当时在任的工作人员都离职了,至于责任在谁,由法院调查”。 


法院认定:民政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经过庭审调查,案件真相才逐步浮出水面。 


15年前,与甄女士相邻县的未婚男子贾某某打算与一外地女子结婚,但苦于该女子无合法身份,便通过个人关系找到了兰山区甄女士的户口档案,冒用她的名义制作了虚假证明文件,于2002年8月在兰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而根据当时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本人到场,并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村委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而本案中“贾某某”和“甄女士”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材料明显不全,部分信息前后矛盾,甚至登记合影中的女性照片与甄女士本人的证件照都存在显著差别。 


据此,法院认定民政局“没有尽到全面严格的审查义务,其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瑕疵明显,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结果错误”,依法判决撤销了上述婚姻登记,并告知甄女士对其主张的损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国家赔偿之诉。现当事人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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