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院 合法权益 诉讼 证据 程序
法院是维护公平公正的地方,人们通过法院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依然有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法院抱有不合理的期待。前不久,西山法院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
原告李某于2019年4月25日晚,使用4000积分兑换了被告昆明X酒店价值169元的613号房间,李某入住后发现防盗链损坏,便向前台反映要求换房处理,X酒店当即安排李某入住了升级后价值189元的503号房间。
原告李某认为,X酒店未提前告知酒店会员房间门锁损坏等情况并询问其意见,侵犯了其“知情权”,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赔偿升级后的房费189元(原告当庭变更为房费16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李某发现无防盗链情况后,X酒店便安排李某入住了升级后的价值189元的503号房间,而该房间价值189元高于原预定价值169元,不存在被告诉称对其知情权的侵犯。原告入住酒店的目的已经达成,且原告主张赔偿当晚房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但不可否认,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加上对权力的传统认知,导致部分公众一开始就对司法抱有不合理的期待。以下摘自人民法院报文章《丢掉不合理期待》:
期待法院与自己结成同盟去“对付”另一方
法院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裁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中立性是它的根本特质。法院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任何一方,在没有审理之前,法院没有宣布孰是孰非的权力。作为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当然是法院的宗旨,但这种服务是为双方当事人的服务,是居中解决矛盾纠纷,而不是仅注重于满足一方的要求。实际上,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严格执行法律就是在执行人民的意志,也是彻彻底底地在为人民服务。即便一方的主张在裁判中得到了支持,法院也只是站在了法律的一方,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应然结果。即使自己很占理,认为法院应该站在自己一方的想法也是天真的一厢情愿。
期待法院相信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主张
虽然自己确信事实存在,但从法律上来讲,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所谓“空口无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亲历纠纷的法官,不会也不应该片面地听信一方之词,作出毫无根据的事实认定。虽然法官也是普通人,也具有正常人都具有的同情心,但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不可能感情用事,哪怕心里百转千回,判决的依据也只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情理只能放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内进行考量。法律是刚性的,法官没有权力突破法律的规定,否则便是枉法。法官不能随心所欲地扮演“救世主”的角色。
期待法官为了事实真相凡事主动调查取证
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即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被动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法院主动介入案件证据调查是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理念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而且必须要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在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前提下。
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有权不能任性”,司法只能依法保护公民合法合理的正当权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程序问题、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等都是法官在做出裁判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西法君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理性维权,请丢掉对法官不合理的期待!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