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浅析婚姻法关于房屋相关规定之利弊

凉城县人民法院2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摘要: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一阵狂热的争论,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新婚姻法解释(三)却因其涉及夫妻房产所有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而备受瞩目。其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更是热点之中的重中之重。随着房价的上升,人们对新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屋相关规定讨论越来越激烈,该话题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以及婚姻过程中的一个热点。本课题将对新婚姻法解释(三)中对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并阐述相关规定的利与弊 。

  

关键词:婚姻法 房屋 利与弊

2011年 7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婚姻法解释(三)并不是完善的,在拥有一些较为满足当代婚姻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本文将对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的规定之内容及其利弊进行个人分析。

  

二、有关房屋的法律规定及其纠纷的处理

(一 )房产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1.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及处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 ,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姻法解释 (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前 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颠覆了这种理念,规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姻法解释(三)中房屋有关规定的利与弊

(一)存在的优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有着以下几点优势:

1.更详细的明文规定房屋相关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参考。在经济快速发展房价日渐上升的条件下以前的婚姻法对房屋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漏洞。由离婚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也挑战着当前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颁发对解决问题纠纷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

2.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不良婚姻的发生

婚姻法解释(三)对于房产的的规定更多的还维持了物权登记原则,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财产问题 ,防止了由金钱而换来的爱情,对一些有着婚姻只是金钱游戏的观念的人来说,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打破了他们对对象房屋的要求。

3.更好地保护了人们的合法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中明文规定房屋现金购买或者是贷款购买的人在离婚后对方不可以任何方式对房屋所有权提出要求。购买的方式很多,比如共同出资、单方出资等等无论是那一种形式购买,都存在财产转移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

4.更符合我国现实国情

婚姻法解释(三)大量地引进了更多网友的意见,更具有实用性,更符合我国国情。如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存在的弊端

婚姻法解释(三)自发布以来便在公众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网友戏称这部“新婚姻法”是男性特权阶级的保护法,大肆抨击其于女性保护的不利。确实,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相关规定虽然有着赶时代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尤其是针对女性,房屋相关规定看起来对她们较为不利。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违背《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是不可科学的,当然也曾有学者见解将这一规定改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或赠与给夫妻按份共有的除外”。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68%的网友发表言论称新婚姻法似乎更重视男性权力,而没有保护女性本就应该拥有的权力。在对民众征求意见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屋的规定会成为离婚的催化剂,会让更多的女性受到伤害。或者说更多的女性在离婚的时候,无法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总结

作为法律的实践者,个人认为不能简单的说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谁的利益,撇开婚姻中该由谁买房关涉感情的争议话题,该解释对于房产的的规定更多的还是坚持了物权登记原则,旨在更好的用理性化的条文达到一种利益上的相对平衡,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总之,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应正确把握分寸,找准利益平衡的契合点,本着照顾弱者的一方,考虑离婚过错、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问题,较为合理的对房产就行分割。个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随之改变,在原有的基础应有所变动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屋规定也不例外,在制定相关内容时充分考虑了“婚姻法”和“物权法”,同时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为更广泛的人群做保障。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更多热点
查看更多
加载中...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