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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分配原则的司法确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7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抚恤金分配原则的司法确认

——王力源等诉彭浩等共有分割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88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

被告(被上诉人):彭浩、王晶晶、王亮亮


[基本案情]

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系死者王成业前婚子女,死者王成业生前与彭浩再婚后生育女儿王晶晶、王亮亮。王成业生前曾手书多份遗嘱,表示死后抚恤金等给彭浩、王晶晶、王亮亮,并称在其病危时,王思源、王浣沙未到医院探望,且长达六年期间,王浣沙拒绝与其来往不尽赡养义务令其“心灰意冷”(王成业遗嘱原文)。王成业去世后彭浩领取了特别抚恤金10000元、病故抚恤金235978元,共计245978元。王思源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2型糖尿病等疾病,长期住院治疗;王力源患有2型糖尿病合并酮症酸中毒等疾病,其子王家荣患有抽动障碍等症。王成业去世3年前曾赞赏过王力源的能力,肯定过王成业、王力源父子感情。

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认为上列共计245978元抚恤金应由其三人与彭浩、王晶晶、王亮亮按每人六分之一即4万元均等分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浩、王晶晶、王亮亮返还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三人共计120000元的抚恤金。彭浩、王晶晶、王亮亮不同意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同一顺序亲属分配死亡抚恤金的份额,是否应在一般应予均等的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形给予不分、少分、多分及照顾的不均等分配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并非遗产,涉案病故抚恤金应参照彭浩、王晶晶、王亮亮、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对死者王成业生前照料及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等因素分配。彭浩、王晶晶、王亮亮与死者王成业生前共同生活,彭浩由死者生前扶养、无生活来源,应分得抚恤金的60%即147586.8元;王亮亮、王晶晶尚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应予照顾分配抚恤金的30%即73793.4元;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系死者的直系亲属,亦享有分割王成业抚恤金的权利,且王思源、王力源身患疾病,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应分得抚恤金的10%即24597.8元。彭浩应按10%比例返还。

碑林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彭浩给付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抚恤金24597.8元。

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判认定的涉案抚恤金分配比例是否不当的问题。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同时认为,军人抚恤金分配规定仅见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抚恤条例)及其释义。但释义内容出现“遗产”两字,并规定“不尽扶养义务的”亡者亲属应当不分或少分,却未涉及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由于该释义是对抚恤条例的解释,抚恤金不属“遗产”,抚恤金权利主体包含子女,故释义中所谓“遗产”应指抚恤金,“扶养”亦应包含“扶养”、“赡养”两个内容。鉴于亡故者生前最清楚各亲属对其所尽扶养(赡养)的情况,抚恤金的分配应适当考虑亡者的意愿。王成业生前对抚恤金分配留有遗愿,称王思源、王浣沙不尽赡养义务,也无法证实王力源在王成业病重最后阶段尽否赡养义务,且王成业的离世对妻子彭浩的精神打击应更大,原审经综合考量认定的抚恤金分割比例并无不当。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发展,各阶层及地区发展不平衡,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时有发生。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理解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此类案件裁判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家庭成员间赡养、扶养等权力及义务的法律评价,不同的裁判结果不仅起不到引领着社会的风尚的作用,反而会造成混乱。十九大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报告,研究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原则更显迫切和必要。本案例提出的审判规则,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现实意义及一定的参考价值。

抚恤条例释义对死亡抚恤金分割有原则规定,但其内容存在错漏,勘正的同时应从现行法律入手给出司法的认定。由于死亡抚恤金由各亲属共有,抚恤金分割案件应属共有物分割纠纷。本案各共有人对抚恤金按比例分割意见一致,属按份共有。抚恤金虽非出资形成,但按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之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与其出资成正比的精神,将抚恤金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即抚恤金的贡献视同出资,各亲属对死者生前所尽赡养(扶养)义务的程度视作贡献,履行了正常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同一顺序各亲属分割抚恤金的份额应均等,即享有抚恤金的份额主要应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况认定。尽了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的应多分,反之应少分或不分。这一分析结论与抚恤条例释义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原则的规定相一致(二审法院勘正了抚恤条例释义的错漏)。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主要为使死者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等,特别是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近亲属不因死者故去生活陷入困顿给予的补助,故分割时除考虑赡养(扶养)义务人所尽义务情况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应予照顾;众所周知,死者生前最需要生活上特别照料和精神抚慰的是病重病危期间,同住的人及此时扶养(赡养)义务人付出的体力、精神最大也最煎熬,应予多分;再者,抚恤金具精神抚慰性质,生前对自己所尽扶养(赡养)的情况死者应最清楚,《民法总则》第十条有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因抚恤金享有的份额主要由义务人所尽义务情况决定,遗嘱一定程度反映出死者对义务人所尽义务的评价,应将死者生前意愿作为认定死亡抚恤金分割份额的参考因素。综合以上因素,二审法院认定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与彭浩、王晶晶、王亮亮按10%:90%比例分割抚恤金适当。


考虑新的情况必将出现,审判规则应留有补充空间。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了如下死亡抚恤金分割的审判规则:

1、一般原则: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分割死亡抚恤金的数额一般应予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应予以照顾;

3、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

4、有能力和有扶养(赡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特别是各亲属在死者病重病危需要特别照料及精神抚慰情况下所尽义务的情形应作为分割死亡抚恤金的数额重要参考,并适当考虑死者生前意愿等因素确定死亡抚恤金在各权利人之间的分配比例。



编写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路小红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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