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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铁普法之民法典解读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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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解读第一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将同时废止。

作为《民法典》系列解读的第一期,本期将首先对“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进行重点解读。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的规范与普通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是在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相关单行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的。本文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作为对比基础,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0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重点解读(一)


1

在法律上首次确认“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中对 “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而对“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进行专门界定是在中国法律上的首次。

    进行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原先在很多法律中提到了“亲属”和、或“家庭成员”(如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的亲属列入可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收养法对被收养孩子被亲生父母的亲属收养作了例外规定;根据《婚姻法》现行规定,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有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应当判决离婚;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亲属”和 “家庭成员”范围界定不清的情况下,上述法律的适用就会存在争议空间。《民法典》对“亲属”和 “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使得相应行为性质和责任范围的认定,更加清晰有据。

2

重大疾病未告知成为撤销婚姻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现行的《婚姻法》是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和确认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不再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作为禁止结婚和确认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是当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受到欺瞒并认为损害其婚姻选择权时,另一方有权利选择是否主动去否认婚姻效力。

    《婚姻法》对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均无明确界定。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重大疾病至少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以及严重程度达到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殖器疾患等疾病。至于其他疾病,如癌症、脏器功能严重减退等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和养育下一代的疾病,也应该属于重大疾病范围。

3

将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作为个人财产,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现行的《婚姻法》第十八条只是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由此可见,《民法典》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获得的财产均作为个人财产,较《婚姻法》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规定范围。

4

扩大亲子关系认定的申请主体范围,强化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款实际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二条进行了修改,将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定之诉的主体范围,从父母扩大为父母及成年子女,即赋予成年子女就本人与父母一方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

对于成年子女的该项权利而言,成年子女应包括非婚生子女,在父母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子女只有通过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才有进而主张相关权利(如法定继承权)的基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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