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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愚人节就可以骗人! ——中阳法院首例妨害疫情防控案开庭审理

中阳县人民法院2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4月1日,中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立案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新冠肺炎期间,被告人王某在网上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发布的采购防疫物资“额温枪”的信息后, 主动添加王某某的微信,谎称自己是深圳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的工作人员,有“额温枪”现货,并将其在网上向淘宝店铺索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图片发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付款后第二天即可发货诱骗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给 其支付货款19600元。随后,被告人王某将此款转至本人其他微信提现到银行卡,偿还了信用卡、花呗欠款,并将 其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的微信号申请注销。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 2020年2月17日被抓获,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退还被害 人王某某全部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年3月9日中阳县公安局委托中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暴发是属于救灾、抢险的非常时期,被告人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防护用品,诈骗他人财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其在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通过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月17日,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庭宣判。


主审法官王志立以案释法。


王志立分析涉疫案件发生的原因。疫情之下,人们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骗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是很多人的“刚需”,需求量最大、需求面最广,求购者大多都没有甄别真假的经验,首当其冲成为诈骗的对象。物资紧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虚假信息制造群众的恐慌和紧张心理,趁机骗取财物。


此外,微信、QQ等网络平台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土壤。


他指出疫情防控期间诈骗犯罪的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虚构提供防护物资的诈骗犯罪特别突出;第二,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第三,犯罪数额较大。


并指出了涉疫案件审理的难度。


由于涉疫情犯罪与常态下犯罪有所区别,有平时少见的案件类型,加之疫情防控措施对日常办案的影响,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比如,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如何进行提讯和开庭;再如,如何准确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等。


对于如何审理好涉疫案件,王志立法官谈了自己的想法。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出指导,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更加形象、生动地向全社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规定,服从并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真实的案例和刑罚制裁可以更鲜明有效地警示和震慑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同时还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王志立同时也向民众提出如何在疫情期间防诈骗的发生。


一、勿从非正规互联网渠道购买防疫物资;


二、选择正规合法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三、及时全面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发现违法线索和诈骗情况及时报案。


来源: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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