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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判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6月12日,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进行宣判。该案是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对倡导社会公众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某委托快递员将一个鞋盒从延吉西车站通过高铁托运至长春。在过安检时,安检员发现鞋盒里有疑似熊掌骨的物品,随即报警。民警通过检查发现盒内有木耳、锡纸包装的疑似熊掌骨和麝香类物品。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熊掌骨来源于食肉目熊科棕熊,麝香为偶蹄目麝科麝的麝香腺囊;棕熊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麝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鉴定,麝香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熊掌骨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 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熊掌骨1只、麝香1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懂就问!


1.哪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听说XX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能治病呀,我也给亲戚邮寄点吧?


不行!“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跟钱不钱的没关系,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也是犯罪!


3. 看新闻有人放羊的时候捡了一只“金雕”,我也好想要!!!


金雕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2只金雕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4只金雕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请珍爱生命,远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温馨提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你任意妄为的今天,就可能造成又一物种灭绝的明天。只有不断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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