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立即同步「庭内」账号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立即去认证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知道了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请填写有效的手机号码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免费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登 录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
注册即同意
《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账号密码登录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用户名或密码有误,请重新输入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登 录
下次自动登录
验证码登录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
点此下载
搜索
全部
词条
案例
法律法规
期刊
图书
...
我的收藏
资料设置
退出
登录
/
注册
东法号
法信
东法微课
东法阅读器正式推出
点赞
收藏
收藏起来,回头复习
我知道了
分享
分享给好友,一起探讨一下~
我知道了
微信
扫一扫分享
QQ
微博
客服
相关属性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93.08.16
文 号
[93]经他字第2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
司法解释
时 效 性
失效
主题分类
专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
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93)经他字第2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43号关于《天津市东郊农牧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608工厂专利侵权上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示撤销或者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示,而应当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1993年8月16日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