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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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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沈政发〔2018〕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9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简政放权等有关情况,同步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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