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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明溪吉顺竹业有限公司环保型生态竹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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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明溪吉顺竹业有限公司
环保型生态竹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明环评告明〔2019〕1号


  
明溪吉顺竹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环保型生态竹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的报批申请收悉。根据毕节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313号)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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