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华亭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或其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预、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人才库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普及科普常识,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
l.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2)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4)。
(3)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中、省驻华单位应急预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4)乡(镇)、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各行业实际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村(社区)也要制定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管委会)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各副市长、市人武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副主任及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委)、总工会、关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编办、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执法局、商务局、、团委、妇联、信访局、地震局、供销社、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金融办、电信公司、供电公司、人行华亭市支行、武警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城市社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2)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具体实施。
(3)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
(4)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5)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2.3 专项指挥机构
市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若干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IV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为成员单位。
2.4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及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全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和保障工作,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购置、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负责救灾粮储备、加工、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和救助政策;负责预算安排市级配套救助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省、市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指导、协助灾区乡镇政府做好困难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捐赠;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市公安局:负责动乱、暴乱、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控制,提出防止事态扩大的意见建议;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维护灾区应急期交通秩序。指导武警中队加强重要目标的警卫。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实施;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开展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损坏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人防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防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建设管理人防工程。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类环境事故的应急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应急预案、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和受损环境修复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调查;评估预测事故的环境影响。配合有关部门在事故救援救助过程中做好可能涉及到环境突发事件预防、环境监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被毁公路抢修工作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公路紧急运输保障和道路畅通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和灾民转移及时征集和调配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指导、审核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牧业等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审核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平储备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审核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各种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等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公共图书馆做好图书文献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审核文广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饮用水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疾病检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疫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审核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和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及应急管理,保障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相关登记费用;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定职责协调物价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恢复重建步伐,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及应急演练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审核企业和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情况,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牵头负责为灾区学校及师生提供救助,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师生,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协助政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区的监测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协助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管理,准确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服务,提出防灾减灾的决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负责指导、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民宗局:负责涉及民族和宗教因素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及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市政府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负责搜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网络舆情。
纪委监委:负责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所有涉灾部门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供电公司: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组织灾区的电力供应,及时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负责指导、审核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
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审计局: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市、乡(镇)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各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负责本辖区受灾群众安转移安置、灾民慰问和困难灾民吃、穿、住等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工作。申请、分配、管理国家、省、市调拨以及市本级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灾后过渡期生活。负责统计灾区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等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5 乡(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城市社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6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与修订各类预案,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应急工作联络员
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领导干部担任应急工作联络员,组成应急委员会网络机制,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确定1名信息员,建立信息员网络体系,负责收集、上报本区域、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 运行机制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
3.1 预测与预警
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综合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依托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依靠气象部门的业务系统和预报信息发布系统,结合其它各职能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形成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
3.1.2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 预警发布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市应急委员会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市政府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Ⅱ级标准时,市政府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张贴
通告、入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市公安局110“三台合一”的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市各类应急接报平台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共同承担全市接处警任务。主要职责是:受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警;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出警;负责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根据报警及已掌握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作出初步预测,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乡(镇)。市政府将在研判分析后,最迟不超过事发2小时上报平凉市政府,并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乡镇(部门)。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事发半小时,市政府同时立即向平凉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乡镇(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事发1小时。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向平凉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限定时间内全面、准确报告的,可快报事实、续报原因,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我市行政区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政府报告。
3.2.3 处置要求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的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的能力。要够准确掌握本地区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酝酿未发的预警性信息,准确分析可能发生的人为性和自然性突发事件,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
3.2.4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IV级标准时,启动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由乡镇、城市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向平凉市政府及平凉市应急指挥机构、平凉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Ⅱ级和I级标准时,报省政府、平凉市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省、市级应急预案。
3.2.5 指挥与协调
发生Ⅳ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由市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核实情况,统一指挥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它重大事项。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指导或协调。发生Ⅰ级、Ⅱ级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国家、省、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市、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6 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乡镇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及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市政府备案。
3.3.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组织实施,涉及跨乡镇重建工作的,由市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或牵头部门提出请求,经市政府审定,上报省、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新闻办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跨乡镇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由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根据国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并通过市内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发布。
4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与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联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组建以消防救援大队、华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市民兵应急连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医疗急救、动物疫情、矿山救援、危化品处置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供电、供水、供热、排水、燃气、交通等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完善各类应急管理专家团队,形成分类清楚、覆盖全面的应急专家资源信息网络;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建设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领域为重点的志愿者队伍。加强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和村(社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以森林灭火连、应急排、综合救援排、基干民兵为主体,整合辖区企业单位力量,组建救援队伍。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重要作用,形成以综合应急队伍为主要力量,民兵预备役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基层队伍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队伍体系。
4.2 应急经费保障
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到损失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和救助政策。财政局和审计局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审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应急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工信局具体负责动员工业生产潜力,做好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市商务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各乡镇、城市社区、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与企业签订大型机械设备救援调征用协议。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要指导事发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以及铁路、公路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市公安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及各通信运营企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讯、广播电视播出畅通。人防办负责特殊情况下的短波通信保障和警报鸣响。
4.8 治安维护
公安局和武警中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9 市场秩序维护
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4.10 人员防护
各乡镇、工业园区、城市社区、住建、地震等部门要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4.11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 科技支撑
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资金争取,支持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新技术新技能推广普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全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要负责督促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各类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预案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开展专项预案演练,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文旅、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人社和党校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应急意识。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城市社区、工业园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1.华亭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与牵头编制部门。
附件1
华亭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水旱灾害:
1.全市普降大暴雨,3个以上乡(镇)雨量达特大暴雨,或5个以上乡(镇)雨量已达大暴雨到特大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中心城区24小时降雨量将达15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在持续。
2.城(镇)区道路和低洼地区积水,积水深达100厘米以上,大面积房屋进水。
3.三条以上主要河流水位超过保证水位(20年一遇洪水)且呈上涨趋势或持续稳定;沿河低洼地区城镇进水,大面积房屋进水受淹垮塌。
4.河道可能发生超标准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水库发生超设计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溃坝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全市达到特大干旱标准,大面积受旱,农作物干枯面积达到20%以上,严重干旱面积达到8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危机在10万人以上,城镇30%以上人口严重缺水。
Ⅱ级水旱灾害:
1. 全市普降暴雨,2个以上乡(镇)雨量达大暴雨到特大暴雨;或4个以上乡(镇)雨量已达暴雨或大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城(镇)区24小时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城(镇)区大部分道路、低洼地区积水,水深达80厘米以上,部分房屋进水。
3.2条以上主要河流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10年一遇洪水)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沿河低洼地区进水,部分房屋进水或受淹垮塌。
4.河道堤防大面积可能发生溃堤、决口;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大坝可能发生大面积滑坡、管涌,泄水建筑物及设施发生故障,危及水库安全。
5.达到严重干旱标准,农作物出现干枯死苗10%,严重干旱面积达到50%以上,农村饮水发生危机人数超过5万人,城镇10—30%人口严重缺水。
Ⅲ级水旱灾害:
1.全市将普降大到暴雨, 2个以上乡(镇)雨量达暴雨到大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城(镇)区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城(镇)区部分道路和低洼地区可能产生较长时间积水,积水深度可能达到40厘米以上。
3.1条以上主要河流水位超过正常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4.河道堤防较大范围可能发生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水库安全。
5.达到中度干旱标准,农作物出现干枯死苗10%以下,严重干旱面积达到30%,农村饮水发生危机人数超过3万人,城镇10%以下人口缺水。
Ⅳ级水旱灾害:
1.全市普降大雨, 2个以上乡(镇)雨量已达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城(镇)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城(镇)区部分道路和低洼地区可能产生短时积水,积水深度可能在20厘米以上。
3.局部堤防可能发生滑坡、管涌;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4.达到轻度干旱标准,农作物三类苗面积超过50%,旱情对农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时,个别地方小规模人畜饮水发生困难(低于1万人)。
5.达到轻度干旱标准,农作物三类苗面积超过50%,旱情对农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时,个别地方小规模人畜饮水发生困难(低于1万人)。
(二)气象灾害(含农业冻害)
Ⅰ级气象灾害:
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Ⅱ级气象灾害:
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Ⅲ级气象灾害:
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
Ⅳ级气象灾害:
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及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
(三)地震灾害
Ⅰ级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Ⅱ级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2.发生在我市境内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市(区)6.5级以上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Ⅲ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Ⅳ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
Ⅰ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五)生物灾害
Ⅰ级生物灾害:
1.迁飞性、流行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市的市内发生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5万亩以上连片或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寄主作物面积的5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4.在包括我市在内的全省2个的市(州)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
5.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Ⅰ级灾害的灾情。
Ⅱ级生物灾害:
1.迁飞性、流行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市的市内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3万亩以上连片或跨市(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寄主作物面积的35%—50%,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4.在我市和其他市(区)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
5.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Ⅱ级灾害的灾情。
Ⅲ级生物灾害:
1.迁飞性、流行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我市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发生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造成我市的不同地域内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3.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寄主作物面积的15%—35%,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4.在我市的不同乡(镇)内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的。
5.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Ⅲ级灾害的灾情。
Ⅳ级生物灾害:
1.迁飞性、流行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我市发生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发生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造成我市的不同地域内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3.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寄主作物面积的15%以下,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4.在我市新发现1例外来有害生物的。
5.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Ⅳ级灾害的灾情。
(六)森林火灾
Ⅰ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重要军事目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Ⅱ级森林火灾:
1.当火场持续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
4.严重威胁城镇、农村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全。
5.发生在省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外省区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
Ⅲ级森林火灾:
1.火场持续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
3.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
4.威胁城镇、农村居民点、重要设施、天然林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等重点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际、市(区)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外市市火场距我市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Ⅳ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下。
(七)草原火灾
Ⅰ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
4.需国家支援的草原火灾。
Ⅱ级草原火灾:
1.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的。
2.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省外大面积火场草原火距我市边界5公里以内,对我市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Ⅲ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
3.周边省区草原火灾对我市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Ⅳ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建设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爆炸物品事故)
Ⅰ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重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
2.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以及影响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
3.可能导致疏散、转移安置人员达1万人以上。
Ⅱ级安全生产事故:
1.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预计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及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
3.生产安全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涉及周边市(区)行政区域的。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
1.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包括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重伤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交通事故
Ⅰ级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2.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Ⅱ级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
2.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Ⅲ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载运爆料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害。
2.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Ⅳ级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
2.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三)电网停电事故
Ⅰ级电网停电事故:
1.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含我市在内的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含我市在内全省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且对西北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Ⅱ级电网停电事故:
1.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含我市在内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
2.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含我市在内的全省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3.造成我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Ⅲ级电网停电事故:
电力生产发生较大事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含我市在内的全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0%以上,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Ⅳ级电网停电事故:
电力生产发生一般事故、电力设施一定范围破坏或自然灾害造成我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3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四)通信网络安全事故
Ⅰ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全省通信出现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Ⅱ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省内含我市多个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事故。
Ⅲ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某通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
Ⅳ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某通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事故
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20人以下受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死亡的设备事故。
(六)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Ⅰ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1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七)环境污染事故
Ⅰ级环境污染: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Ⅱ级环境污染: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环境污染: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Ⅳ级环境污染: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八)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3.非法改变重要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造成物种灭绝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Ⅱ级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跨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Ⅲ级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000—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500亩,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对物种生存有较大影响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Ⅳ级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幼树10000—25000 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250 亩,属其他林地250—5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 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本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等传染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平凉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平凉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波及平凉。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公共卫生事件:
1.在全省1个市市区行政区划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全省2个以上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省1个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平凉在内的全省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全省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平凉在内的全省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全省2个以上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全省1个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省1个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周边市区在内的2个以上市区。
3.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我市在内2个以上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现500人以上健康损害症状。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我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一次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
(三)动物疫情
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包括我市在内有20个以上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包括我市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在我市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包括我市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包括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包括我市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省内包括我市有20个以上市(区)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市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发生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市(区)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市(区)发生布鲁氏茵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群体性事件:
1.1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停运;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连锁反应涉及我市,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罪犯10人以上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的事件。
9.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堵塞支线铁路或200人以上堵塞专用铁路的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群体械斗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门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赴京上访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我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我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全市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市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Ⅰ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
外国驻我市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Ⅱ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市及市内涉外事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
外国驻我市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市人员的涉外事件。
Ⅲ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境外涉及我市及市内涉外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境外涉及我市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
外国驻我市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其他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Ⅳ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的境外涉及我市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华亭籍公民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造成
外国驻我市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涉外事件。
3.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等一般性涉外突发事件。
4.其他一般涉外事件。
(四)粮食安全事件
Ⅰ级粮食安全事件:全省大范围及周边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Ⅱ级粮食安全事件:含平凉在内省内较大范围或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Ⅲ级粮食安全事件:含平凉在内的2个以上市州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市场供应出现短缺的状况。
Ⅳ级粮食安全事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粮食安全事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4.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6.袭击我省境内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事件。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凡发生上述恐怖袭击事件,均按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对待。
(六)刑事案件
Ⅰ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案件;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Ⅱ级刑事案件:
1.1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的我市人员偷渡案件;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我市人员偷渡案件。
Ⅲ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在公共复杂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部位,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3.劫持人质1人以上或致人伤亡的案件。
4.抢劫、盗窃、丢失枪支2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数量较大的案件。
5.劫持机动车辆、纵火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危情尚未排除的案件。
6.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200—1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200—2000万元,受害人数在50人以上的案件。
8.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500—20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50—200万元的案件。
9.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20户以上的涉农案件。
10.其他较大的刑事案件。
Ⅳ级刑事案件:
1.持枪或持放射性、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敲诈、抢劫学校、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单位领导人,1次造成1人受伤且危情仍未排除的案件。
2.抢劫、盗窃、丢失枪支1支以上的案件;抢劫、盗窃、丢失剧毒、放射性、爆炸等危险物品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案数额在50—200万元,受害人数在30—50人的案件。
5.金融诈骗、骗汇、逃汇、洗钱、涉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涉案数额在200—500万元的案件;制贩假币面值数额在20—50万元的案件。
6.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受害农户10—20户的涉农案件。
7.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
(七)考试安全事件
Ⅰ级考试安全事件: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省区市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广的事件。
Ⅱ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在我省含我市在内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的事件。
Ⅲ级考试安全事件:在我省含我市在内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Ⅳ级考试安全事件:
1.在我市内使用的试卷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的事件。
2.我市或市招办在运送答卷时因交通、火灾等事故或因看管不严而导致丢失、烧毁l袋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Ⅰ、Ⅱ级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分级预警和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附件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附件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4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与牵头编制部门
类别
| 分类
| 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总体
预案
|
| 华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专项
预案
| 自然灾害类
| 华亭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 市地震局
|
华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
|
华亭市防汛应急预案
| 市水务局
|
|
|
华亭市抗旱应急预案
| 市水务局
|
|
|
华亭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
|
华亭市重大突发性气候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
|
华亭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
|
华亭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
|
华亭市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
|
华亭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
|
事故灾难类
| 华亭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
华亭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
|
华亭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
|
华亭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
|
华亭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
|
华亭市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
|
华亭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住建局
|
|
|
华亭市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
|
华亭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华亭市供电公司
|
|
|
华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
|
|
|
华亭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华亭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
|
华亭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市工信局
|
|
|
华亭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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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
| 华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市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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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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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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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事件
| 华亭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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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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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处置重大涉外事件应急预案
| 市外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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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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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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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 人行华亭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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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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