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局关于批准实施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增加内容普查制度的函
琼统函〔2018〕124号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贵单位《关于审批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增加内容普查制度的函》(琼环函〔2018〕1188号)收悉。现已审理完毕,函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制度,有效期至2019年8月。批准文号为琼统函〔2018〕124号。请贵单位在收到复函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和制度送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以便于归档。并在实施后按时将综合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实施期间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报批。
海南省统计局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