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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银川-吴忠天然气储气输配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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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银川-吴忠天然气储气输配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宁环审发〔2019〕6 号


   
银吴(永宁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对“银川-吴忠天然气储气输配管道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审查审批的请示》(银吴永字〔2019〕01 号)收悉。 经研究,有关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银川 - 吴 忠 天 然 气 储 气 输 配 管 道 项 目 ( 项 目 代 码 : 2018-640000-44-02-006778)起自银川环城高压 1 号站,止于拟 建吴忠门站,管线自银川市金凤区至吴忠市利通区,途经银川市 永宁县、灵武市、吴忠市利通区,主要为灵武市、吴忠市城乡天 然气用户供气。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 条 55 公里长输气管

    线,2 座场站(分输门站 1 座位于灵武、门站 1 座位于吴忠)、 截断阀井 3 个(1#截断阀井位于永宁县快速通道与望银路交叉口 北侧,2#截断阀井位于永宁县沈家湾,3#截断阀井位于永宁县杨 家寨)。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 53847.04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414.09 万元,约占总投资的 2.63%。 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在

    落实《银川-吴忠天然气储气输配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 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 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 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加强场 站建筑材料堆放场管理,运输车辆篷布做好遮盖,驶出场地时进

    行冲洗,施工场地及时洒水降尘。通球清管作业及检修排放的少 量天然气,经管道引至站外放空区,由 20 米高无点火功能放空 立管排放。灵武分输站、吴忠门站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 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非甲 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管道清管试压采用清洁水分段进行,

    沉淀后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 准后,经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排入清水沟,沉淀废渣送一般固废填 埋场。各场站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水经站内临时沉淀池沉淀 后回用。施工泥浆池各场站化粪池、排污池采取防渗措施,清管 作业清洗废水、过滤分离器定期检修清洗废水分别排入各自站内 设置的排污池,与清管作业固废、过滤器定期检修固废收集后交 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外运处置。严格落实《报告书》相关防渗措 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优化布

    置,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场站处厂界噪声须达到《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1 类区标准 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料不能回收利用部分

    送相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泥浆、钻屑经泥浆池收集后 由专业单位固化处置后送一般固填埋场。过滤分离器定期检修 废渣、清管作业废渣送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 送附近垃圾中转站。

    (五)生态保护措施。本项目全线不设置施工生活营地。各

    场站的堆料场设置于各自场站范围内;管道沿线堆放场设置于施 工作业带内;穿越河流、渠道时堆放场设置在穿越点附近的施工 作业带及空地内。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做好施工组织安排工作,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优化施工计划,临时占用基 本农田,须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基本农田的恢复工作。管线穿 越黄河种质资源保护区时采取定向钻方式,施工应获得渔业管理 部门许可,并在其指导下进行,做好重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明确的环境

    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本项目风险类型主要为天然气泄漏产生 的甲烷以及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伴生的一氧化碳排放等环境风 险,建设单位应加强风险防范管理,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 施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演练,落 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本审批意见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 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 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新审核。

    (三)项目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 将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银川市、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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