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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岛啤酒(寿光)有限公司射线装置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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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岛啤酒(寿光)有限公司射线装置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鲁环函〔2019〕156号


  
青岛啤酒(寿光)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射线装置实行豁免的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现有1台X-RAY射线装置(管电压50kV,电流1.5mA),型号:FT-70,用于易拉罐液位检测。经检测,该设备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距离设备任何可达表面0.1m处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μSv/h,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豁免水平,我厅同意对该X-RAY射线装置实行豁免管理。

  你单位要落实岗位职责,明确专人负责该仪器的辐射管理工作,开展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和辐射安全设施的维修维护,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仪器安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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