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同意转移黑龙江省珈艳商贸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的函
黑环函〔2020〕48号
黑龙江省珈艳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出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复函(内环固转函〔2020〕28号)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省珈艳商贸有限公司转移500吨废弃的铅蓄电池(HW49其他废物,900-044-49)至通辽泰鼎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厅批复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转移,使用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防止危险废物流散、泄露,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三、请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