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当前,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充分利用全区丰富的森林资源和优越的自然条件发展林下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已成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9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区林下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推进我区林业立体经营、复合经营,提高林地产出效率和林业综合效益,提高林下经济产业化水平,实现林业经营长、中、短期效益相结合,推动全区林下经济快速发展,巩固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将全区林下经济发展到5000万亩以上,实现林下经济总产值500亿元以上,在发展林下经济中实现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的林农达到2000万人,把我区林下经济打造成为“富民强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多方投入。
建立以市场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林下经济发展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整合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畜牧、科技、扶贫、移民相关专项资金,重点加大对林下经济公共领域的扶持力度,建立引导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林下经济的投入新机制,形成政府、金融、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新格局。
(二)给予农机具购置优惠政策。
对农户为满足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需要而购置的各类林农机械,按照《广西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
1.对集中连片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道路建设优先列入当地交通发展规划,并给予适当补助。
2.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服务于林下经济发展的道路、棚舍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涉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审批手续。
3.发展林下经济所需的水、电等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由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安排。生产环节中用水、电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加工环节中用水、电执行城市自来水分类水价和分类电价。
(四)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农民生产的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林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给本合作社成员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完善发展林下经济的金融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林农、林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扶持。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估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加强对林下经济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优化调整信贷结构,结合本机构实际创新研发适合林下经济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农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村妇女,可依托基层妇联、团委等推荐平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发展林下经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的前提下予以受理。
(二)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鼓励广大林农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筹集林下经济发展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改进信贷管理方式,积极拓展林业信贷市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林下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完善林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强抵押林权的监管,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三)落实林下经济贷款贴息政策。
对林农、林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政策性贴息优惠。
(四)完善对金融机构政策支持。
1. 对支持林下经济小企业发展,符合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给予5‰的风险补偿。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发放发展林下经济的农户小额贷款并进行单独核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利息收入免征自治区本级的营业税。
3. 对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贷款,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县域金融机构,可享受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五)加强林下经济担保体系建设。
1.鼓励和支持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建设。大力支持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发展,着力构建以上述担保机构为基础,以乡、县、市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以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以行业协会为助手和桥梁纽带的林下经济融资服务体系。
2.鼓励和支持以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机构发展。将以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机构纳入自治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对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按照其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各市也要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六)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
1.加强森林保险工作。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险配套服务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和林下经济巨灾风险转移补偿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辖区各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各类森林保险业务,创新保险服务模式,为林业生产经营者和林下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
2.继续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规模,鼓励林农投保,增强林农抵御林业自然灾害的能力。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森林保险试点统筹安排,开发适合林下经济发展的保险品种,积极推进林下种植业、林下养殖业政策性保险,降低林农发展林下经济风险。
四、加大对林下经济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整合由各部门掌握的涉农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林下经济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林下经济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林下经济产品加工和技改贴息等项目。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与林下经济发展相关的科研项目,并通过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开发,支持以“公司+基地+农户”方式在贫困村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所需要的种苗、技术培训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等。
(二)加强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整合扶贫信贷政策及商业信贷资源,扶持林下经济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其引导我区林下经济发展的带动辐射作用,鼓励龙头企业和民间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发展林下经济的运作模式,建立基地+林农+保险等风险共担机制。
(三)落实用地优惠政策。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其建设用地指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依法采用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建设土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可以依法有偿向产业化经营组织出租、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推动龙头企业资本经营。
支持有条件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法制化管理,为企业国际化、提高竞争能力打下基础;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实施资本运营整合现有资源,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支持龙头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加大我区发展林下经济投资力度。
五、加大对林下经济产品加工流通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林下经济产品精深加工扶持力度。
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参与林下经济产品的加工,提高林下经济产品的加工率和商品率;鼓励林下经济龙头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形成规模聚集效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依法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投资林下经济产品加工业,降低林下经济产品加工企业进入成本。
(二)加快林下经济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大宗农产品主要产区和重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市场,培育和建设一批辐射区内外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花卉拍卖市场、租赁市场。加快林下经济产品产地贮藏库和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林下经济产品重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立集加工、保鲜、流通为一体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加大林下经济产品品牌建设,重点打造在广西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林下经济“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提升我区林下经济产品在全区和全国的影响力。对运输鲜活林下经济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按规定减免车辆道路通行费,降低运输成本。
六、完善林下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
(一)强化科技支撑能力。
积极搭建企业、农民与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之间的合作平台,推进科技协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林下产业发展机制。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宜林间种植、养殖的新品种、新技术。加强林间种养新模式的研究,推进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要安排适当比例的农业科技推广和示范资金,支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支持建立林下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示范户和农民技术骨干的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
(二)鼓励和扶持林下经济合作组织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地组建林下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直接参与林下经济产业化经营的程度。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牵头建立一批林下经济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一批林下经济合作社,支持科研教学单位和技术推广机构领办一批林下经济行业协会和林下经济合作社。对新成立的农村林下经济合作组织,当地财政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林下经济合作组织通过产销的联合、市场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分享,达到“个体分散生产,整体规模运作”的经营效果,提高林下经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拓展信息渠道,创建林下经济产品互联网交易平台,搞好产销对接,提供信息发布、市场营销等经营性服务。加快林权交易平台建设,规范林权流转,促进林下经济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七、建立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协作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扶贫、水产畜牧、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共同推进我区林下经济快速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林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协助林业部门做好林下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农业部门要将发展林下经济“千万林农千元增收”工程作为全区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林下经济发展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围。林业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并在资金、项目安排上向林下经济倾斜。水产畜牧部门要加大对林下养殖的支持力度,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扶贫部门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帮助广大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小额贷款要优先给予推荐。妇联组织要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发展林下经济,并在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申请上优先推荐林下经济产业项目。共青团组织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支持农村青年创业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广大农村青年参与林下经济开发,并在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
八、完善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是一项涉及广大林农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生态工程、效益工程和潜力工程,对推动我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当前落实“三农”工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加强督促指导、检查考核、落实奖惩。要进一步完善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组织机制,成立林下经济工作领导机构,定期专门研究林下经济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战略、总体任务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林下经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工作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林下经济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林下经济扶持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简报、横幅、宣传栏、板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大力宣传林下经济的有关政策。通过全面、集中、有效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林下经济政策的认识,让群众了解政策、吃透政策,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