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序号 | 责任单位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修改的内容 | 修改依据 |
1 | 市海事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三府〔2012〕125号 | 2012年 7月 | 1、二、(一)1.修改为:“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主管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业务上受三亚海上搜救分中心、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应急领导小组设总指挥一名,常务副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其中总指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三亚海事局局长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海军榆林保障基地副司令、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国家派驻我市的专业救助单位、军队、公安、边防、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海关、检验检疫局、民航、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民政、外事、统战、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及我市沿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港口、机场、航运企业、旅游船公司和游艇俱乐部等组成。” 2、二、(一)3.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5)修改为:“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核实有关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水域、沙滩等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组织本单位力量、渔船参加搜救行动;确保所属渔业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畅通,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组织水文观测,做好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水文信息。 (6)三亚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水产养殖户,做好预防措施,并协助开展污染清除和监视工作;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且以下序号加1. 3、(6)第一款修改为:“(7)公安、海警、边防、应急管理”。 4、(11)修改为:“(12)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和转送伤病人员。” 5、(12)修改为:“(13)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的有关涉外事务。” 6、(13)修改为:“(14)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港澳人员、涉台人员的相关事务。” 7、(15)修改为:“(16)三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为海上搜救提供相关的信息支持。” 8、(16)本款合并到入(5)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故本款删除。且以下序号恢复原状。 9、(18)修改为:“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做好旅游区水域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0、(19)修改为:“三亚市司法局:负责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援。” 11、三、预警和预防机制(一)信息来源与监测,修改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省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搜救应急办负责此类信息的收集,并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 12、三、(一)1.信息分析与报告(2)风险信息发布修改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13、七、应急保障 2.避险水域(2)修改为:“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14、七、3.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辨识,修改为:“三亚海事局、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三亚市人民政府。” | 《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
2 | 市海事局 | 《三亚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 三府〔2015〕179号 | 2015年9月 | 相应的部门名称需要修改。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3 | 海事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5〕227号 | 2015年11月9日 | 1、删除第十二条,即删除“游艇应向船籍港边防部门申请《出海船舶户口簿》。” 2、删除第二十八条,即删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外国籍游艇可以不实行强制引航。” 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4 | 财政局 | 《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 三府办〔2007〕34号 | 2007年3月21日 | 删除第十条:“财政定额、定项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收益50%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开支或其它支出,50%存入专户用于设备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用于新设备的购置。”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3、《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九条 |
5 | 财政局 |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 | 三府〔2009〕137号 | 2009年6月18日 | 修改相应单位名称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第五条 |
6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三府办〔2010〕90号 | 2010年4月9日 | 修改相应单位名称 | 1、《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3、《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 |
7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划拨及罚款收取管理制度》 | 三府办〔2011〕323号 | 2011年11月8日 |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加“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8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2〕126号 | 2012年7月11日 | 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七条:“经市人大批准后在每年年初按照上年各单位实际上缴利息收入的30%给予各单位奖励,作为弥补其行政经费不足,其余资金作为全市预算资金统筹安排,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74号) 2、《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9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2〕148号 | 2012年8月13日 | 1、第一条“《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1〕181号)”修改为“《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 2、删除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根据本区镇或部门实际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金额的10%计提征地业务管理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各为5%)。区管委会、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征地工作经费可随同征地拆迁补偿款一起申报预拨。预拨申请程序应严格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地补偿资金审核拨付管理的通知》(三府办〔2011〕88号)的规定办理。” | 1、《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 2、《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
10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3〕60号 | 2013年4月23日 | 将本办法中的“市文旅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11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和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 | 三府〔2015〕100号 | 2015年6月11日 | 1、《办法》中工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第七条增加两项,原第(七)项改为第(九)项:“(七)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八)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3、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第六条、第七条 4、《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12 | 市财政局 |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159号 | 2016年6月20日 |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及《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3号),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13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265号 | 2017年10月9日 | 第五条第三款修改:“市旅游委”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1、《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3、《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14 | 市财政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8〕174号 | 2018年8月15日 | 第六条修改为“建立政府性债务协调管理机制。各级政府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土储中心、市司法局、市金融发展局、三亚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和解决债务管理有关问题。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贯彻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示和部署,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并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二〕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的审计监督,健全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含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 〔五〕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化解偿还工作。 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5号〕 |
15 |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三府办〔2011〕21号 | 2011年1月8日 | 1、修改第一条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修改为“《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2、修改第三条为:“三、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市场平均差价率的测定、公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督、商务、税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海鲜排档餐饮业的管理、监督工作。” 3、修改第九条:“海鲜品进货、销售结账清单应保存一年”修改与《三亚市海鲜排档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 4、修改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修改第十三条为:“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1、《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琼办发〔2019〕14号〕 3、《三亚市海鲜排档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不存在效力位阶高低的问题,但应当保持一致,建议对台帐的保存时间修改一致。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琼办发〔2019〕14号〕 5、《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条存疑,“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海鲜品的购进价格在不高于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格10%的幅度内确定。” 省价格管理部门有无授权三亚市价格管理部门?若有,则本条款没有问题,反之,则无权设定。〔暂查不到依据〕 |
16 | 市发改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2〕237号 | 2012年12月7日 | 1、第一条的依据文件修改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修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0号)以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点项目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7〕175号)。” 2、第五、八、十、十八、十九、三十一、三十三条修改:“镇政府”修改为“区政府”。 3、第二十二、二十五条修改: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4、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5、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修改:参照《三亚市重点项目督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 1、《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亚市重点项目督查暂行办法》(三办发〔2012〕24号)已失效。 2、三亚市已经撤镇设区。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4、《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5、《三亚市重点项目督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17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2〕25号 | 2012年2月1日 | 1、第三条第一、三、四项修改为:“(一)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健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2、删除第七条第六项:“(六) 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原第八款变为第七款。 3、删除第八条。 4、第十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协助、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5、删除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即删除“(二)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犬外出;(三)将犬只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或对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束缚;如果犬只属体重超过20公斤的大型犬,则必须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束缚,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口罩,由成年人牵领;(四)合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以及对犬恐惧者;”原文第六、七、八款变为第三、四、五款。 6、删除第十三条。 7、第十六条修改为:“违法经营犬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2、《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无上位法依据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6、无上位法依据 7、《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8、《监察法》第三条 |
18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通告》 | 三府〔2016〕10号 | 2016年1月18日 | 1、首段修改为:“为预防火灾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凤凰国际机场净空的安全,为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规定,现就本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天灯)、烟花和限制销售、燃放爆竹、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2、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上述指定区域,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销售烟花爆竹,但购买者必须在现场燃放完毕,不得带离指定燃放区域。” 3、第七条修改为:“在市城区外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所有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烟花爆竹(零售)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4、第八条修改为:“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属地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引用的法律名称有误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19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乱停乱放的通告》 | 三府〔2016〕161号 | 2016年7月1日 | 1、第三条修改为:“无三亚市区号牌的摩托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由各区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拖离,并告知驾驶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2、第六条修改为:“本通告所称的摩托车,包含不符合国家标准(最大设计时速超过25公里、整车质量超过55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超过48伏、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超标电动车。”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
20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三府〔2016〕273号 | 2016年10月18日 | 第五条修改为:“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2009)、《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2012)、《新划路面标线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数及测试方法》(GB/T 21383-2008)、《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2009)、《道路预成形标线带》(GB/T 24717-2009)、《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 24722-2009)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有变化的,按新标准执行。” |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编号为GB51038-2015)第3.1.9 |
21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 三府〔2016〕298号 | 2016年11月1日 | 1、删除第六条。 2、删除第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六条第(二十一)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4〕7号)第四条第(四)项;《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6〕220号)第八条 2、无,奖励已过时限 |
22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举报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42号 | 2017年3月2日 | 1、第一条修改为:“为鼓励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和《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和禁毒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3、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4、第六条修改为:“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 5、 第七条修改为:“举报毒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破案摧毁一个制造毒品工厂并现场缴获毒品的,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按照缴获毒品和制毒原材料数量,奖励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摧毁毒品加工窝点并现场缴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按照缴获毒品和加工原料数量,奖励人民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破获一起部级毒品目标案件,按照缴获毒品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奖励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破获一起省级毒品目标案件,按照缴获毒品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奖励人民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四)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0克以上,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奖励;(五)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六)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七)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破获一起重大毒品刑事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按照缴获毒品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奖励人民币3仟元以上1万元以下;(八)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折合海洛因(下同)5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下的奖励;缴获毒品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九)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毒品刑事犯罪案件同时缴获枪支的,每缴获一支制式枪支的另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缴获一支仿制并有杀伤力枪支的另奖励5仟元。缴获其它危爆物品的,公安、司法机关可视情另行奖励。 根据举报线索,在物流寄递和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缴获毒品但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6、第八条第六款修改为:“(五)根据举报线索,公安、司法机关一案查获吸毒人员 3名以上5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仟元。” 7、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参与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功人员予以保护,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信息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8、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破获、查获案件后,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批,奖励申请获批后,应当按照举报人的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领取奖励金手续领取奖励金。” 9、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十条;《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二条 3、《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五条;《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 4、《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六条 5、《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七条 6、《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八条 7、《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十五条 8、《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琼府办〔2016〕298号)第十六条 |
23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315号 | 2017年11月19日 | 1、删除第二十八条。 2、第三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该房屋租赁证由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由住建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4、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反恐怖主义法》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行政许可是否需要提供房屋租赁证拟由上位法规定,本条涉嫌增设许可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
24 | 市消防支队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8〕229号 | 2018年11月14日 | 1、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原“消防救援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2、第八条修改:“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第九条〔七〕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城区燃气、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指导、督促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 4、第二十五条修改:“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5、第二十七条修改:“三亚市消防支队”修改为“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5 | 市公安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三府〔2018〕261号 | 2018年12月23日 | 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是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监管的责任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点。 ” 2、第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26 | 市供电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三府〔2016〕21号 | 2016年2月17日 | 1、1.2编制依据中《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三府〔2018〕138号〕废止。〔新预案《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三府〔2018〕138号〕中的文件名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与职能部门核实为同一文件。〕 2、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文的规定,机构名称已发生相应变更。 | 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文 |
27 | 市国资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办〔2009〕252号 | 2009年11月4日 |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切实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海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28 | 市国资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2〕191号 | 2012年10月9日 | 第二十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增加第(六)项:“(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29 | 市交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3〕115号 | 2013年8月1日 | 1、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亚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或重新制定的通知(三府办〔2018〕22号),要求在2018年11月前修改或重新制定本通知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2、根据2019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21条规定,本文件的有效期已到,若保留文件,需按照规定报审延期。 3、第二十一条修改:“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监察部门”。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之日定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 | 1、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亚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或重新制定的通知(三府办〔2018〕22号) 2、《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09〕123条)第四十九条 |
30 | 市交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交IC票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4〕1号 | 2014年1月7日 | 1、第五条修改:“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2、第八条修改:“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 3、第十七条修改:“社会保险事业局及地税局”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31 |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275号 | 2016年10月19日 | 1、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2、删除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营业前向所在区交通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如下:(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或者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查验原件);(二)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四)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五)信誉证明、经济担保书;(六)平面图(明示停车场位置、场内停车位、通道及进出口布局等);(七)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八)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室外停车场须备有消防器材;(九)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租用场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十)出具的机械设备安装技术合格证。(十一)接入三亚城市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的证明。 报送资料齐全的,区交通安监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区交通安监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停车场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同时相应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3、删除第二十九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举办者 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停放和管理方案,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允许临时占用道路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4、第三十九条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5、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经营性停车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进行经营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4、《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5、《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
32 | 市交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21号 | 2017年1月20日 | 1、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可耦合登记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3、第七条修改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七)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网约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或驾驶员原因,对乘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的;6.严重损害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重大信访事件指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驾驶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群体越级上访或发生网约车辆集体停班,严重扰乱政府办公或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政府信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群体性事件)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网约车平台公司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4、第九条修改为:“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5、第十条修改为:“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驾驶员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行为进行监督。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记录网约车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不良记录网约车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网约车驾驶员名单:1.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2.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3.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5.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件的。” 6、第十二条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 7、第十三条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材料。” 8、第十四条修改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9、第十八条修改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组织对网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10、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证件领取和变更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11、删除第二十五条。 1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申请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二)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上两年度连续被评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接受社会监督,全市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12345。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材料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予以采纳。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如实报送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五条第(十二)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 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十二条 5、《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6、《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7、《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8、《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9、《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10、《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 11、《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 1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三十条 |
33 | 市交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三府〔2017〕267号 | 2017年9月30日 | 1、(二)发展原则,第一、二款修改为:“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公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运营企业依法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2、删除(三)规范企业经营条件。 3、(四)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修改为:“运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擅自泄露;应向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等管理部门及时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 4、(六)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修改为:”运营企业要公布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企业收取的押金和预付金须设立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和预付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鼓励运营企业建立信用使用体系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5、(十)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第一款修改为:“加强共享单车停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模块的智能锁。企业运营系统应具备车辆定位功能,并能根据车载卫星定位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车辆的位置,方便用户查找和用于防盗,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车点位和禁停区域,利用声音报警、锁车结算、信息提醒等功能,引导用户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域。对不按规定停放或交还共享单车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6、(十一)车辆投放有序,修改为:“我市共享单车运力投放实行动态监控,总量控制。结合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共享单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各区交通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对区域车辆投放进行动态指导和监控;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全市车辆投放情况,加强车辆投放的总量控制和监测与引导。” 7、(十二)明确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款修改为:“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共享单车停放管理,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查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按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第五、六款合并修改为:“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共享单车停车场点、城市慢行车道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系统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 | 1、《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一条第(二)款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条;《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三条第(八)款、第四条第(十三)款 4、《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四条第(十二)款 5、《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三条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 6、《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二条第四款 7、《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五条第(十四)款;《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34 | 市交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8〕246号 | 2018年12月2日 | 行业主管部门名称改为“市交通运输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35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5〕217号 | 2015年10月27日 | 1、第八条修改:“市国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口计生委”修改为“市卫健委”。 2、第二十六条修改:“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36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三府〔2015〕218号 | 2015年10月27日 | 1、1.3修改:根据上位法修改。 2、2.1修改:“银监局”修改为“银保监局”,“市卫生局”修改为“市卫健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市应急办”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三亚银监分局”修改为“三亚银保监分局”、其他相应修改。 3、2.3修改:“市应急办”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三亚银监分局”修改为“三亚银保监分局”,其他相应修改。 4、6.5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 5、上位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2007年、2016年已经重新修订,且相关职能部门因机构改革、职权下放,相应的职能部门及名称应当予以修改。 |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37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亚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三府〔2017〕119号 | 2017年4月30日 | 1、第二条修改:“农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 2、第八条修改:“金融办”修改为“金融发展局”。 3、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修改:“金融办”修改为“金融发展局”。 4、第二十四条修改:该文件日后有必要修改的,建议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规定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38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 三府〔2018〕38号 | 2018年2月3日 | 1、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修改:“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2、第十八条修改:“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3、第二十二条修改:该文件日后有必要修改的,建议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规定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4.“三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三亚银监分局”修改为“三亚银保监分局”。 5.第十九条“所有奖励必须由本市金融机构使用,如上缴上级机构的,不得享受奖励”修改为“发放给本市金融机构的所有奖励必须由本市机构使用,如上缴上级机构的,不得享受奖励”。 6.第二十条“本办法与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调整为“本办法与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新迁入我市的机构可视同新设机构给予奖励”。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39 | 市金融发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基金小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8〕40号 | 2018年2月3日 | 1、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修改:“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2、第十三条修改:该文件日后有必要修改的,建议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规定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 4.第五条中“基金小镇服务机构全程做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驻基金小镇的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入驻基金小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申请书及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报送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同意函,连同同意函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登记注册,连同营业执照报送市金融办存档”修改为“基金小镇服务机构全程做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驻基金小镇的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入驻基金小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申请书及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报送市金融发展局,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市金融发展局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 |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40 | 市科工信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低碳智慧能源综合利用海棠湾示范区区域集中供冷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329号 | 2017年12月11日 | 第十二条修改:删除“建设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也应着重对建筑空调冷源系统进行专项审查”。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
41 | 市科工信局 |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8〕209号 | 2018年10月15日 | 1、第三条修改为:“扶持周期为三年(2018一2020年);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安排列支。” 2、第四条修改为:“市商务局牵头推进三亚市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区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电商运营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在选址建设、人员招聘和进村入户采集种植养殖信息数据等工作提供帮助。” 3、建议增加:“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贫困村特色产品、品牌培育和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贫困村落实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建设“互联网+扶贫”小镇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贫困村物流体系建设;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开展相关电商扶贫培训。” 4、第五条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组织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农村电商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协同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和农业技术等培训,积极培育农产品品牌,提升农村电商行业水平。” 5、第六条修改为:“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配合对农村电商服务体系进行宣传推广,引导平价市场、酒店、超市和旅游景点设置线下销售点,鼓励挖掘旅游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 6、第九条修改为:“申报企业在本扶持办法发布后,按季度将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7、第十条修改为:“市商务局在每个评估年度下半年发布通知,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8、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商务局组织评估小组对各申报企业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评估结果。” 9、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商务局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10、第十三条修改为:“市政府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后,市商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获得补贴的企业。” 11、第十四条修改为:“评估小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12、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13、 第十七条修改为:“本扶持办法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第六条;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三亚市幸福民生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第六条;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三亚市幸福民生行动计划(2017—2021年)的通知》;《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5、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6、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转下页) |
41 | (接上页) 7、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9、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11、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1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84号第五条;《三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亚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扶发﹝2019﹞6号) 13、《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
42 | 市科工信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三府〔2018〕262号 | 2018年12月28日 | 十修改:“工商、税务、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2019年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
43 | 市林业局 | 《三亚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 三府〔2004〕129号 | 2004年10月28日 | 1、第十一条修改为:“义务植树任务应当以参加劳动的方式履行,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2、第十四条修改为:“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于当年的6月25日前按规定到市绿要办缴纳绿化费:(一)私营企业由社区居委会代收。(二)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由市绿委办负责征收。绿化费收标准按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城镇失业人员、社会教济对象、农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适龄公民不实行义务植树任务。” 4、建议删除第二十条。 | 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3、《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九条 4、《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条 |
44 | 市林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月季(玫瑰)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3〕80号 | 2013年5月16日 | 1、建议征询部门意见后删除第十条。 2、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第四条 “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改为“对本办法实施以后” 4.第六条“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新建月季(玫瑰基地)5亩以上(含5亩)的基地设施……一次新给予每亩投资的30%扶持,每亩扶持最高补偿过1300元”改为“从2019年以后(含2019年)新建月季(玫瑰)基地5亩以上(含5亩)一次性给予基础设施每亩1300元扶持。” 5.第八条“对月季(玫瑰)种植企业解决当地农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改为“对月季(玫瑰)种植企业解决当地居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 6.第九条“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月季(玫瑰)种植企业作为培训单位”改为“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培训单位” 任。” | 1、《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二)条;《海南省推进热带花卉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第二(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
45 | 市林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3〕79号 | 2013年5月29日 | 1、删除第十一条。 2、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条 “对2013年以后(含2013年)”改为“对本办法实施以后” 4.第五条 “对新建(扩建)智能化温室……”修改为“对依法依规新建扩建)智能化温室……” 5.“第六条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鼓励企业、合作社、农户将以前建设单限制的农业大棚设施重新改造种植兰花,政府给予改造投资的30%补助。” 此条整条建议删除。 6.第七条 “(一)对企业、合作社和农户收藏引进、试种成功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一次性给予新品种源引进费的30%补助,重复引进和种植的不再补助”该段建议删除。 7.第八条“对兰花企业解决当地农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改为“对兰花企业解决当地居民(户籍为三亚市户口)就业给予奖励”。 8.第十条“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兰花种植企业作为培训单位”改为“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培训单位” | 1、《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热带花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二)条;《海南省推进热带花卉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第二(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条 根据2016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全省已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
46 | 市林业局 | 《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 三府〔2015〕121号 | 2015年6月25日 | 1、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统一使用“居民”。 2、补贴标准已到三年重新审定时间,如已有新标准,建议修改公布。 | 1、《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
47 | 市林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 三府〔2018〕184号 | 2018年8月29日 | 1、第四条修改为:“四、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因特殊情况须进入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区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用火,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对违规在野外用火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五条修改为:“五、各区管辖范围内批准用火申请的需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至五十三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强化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三条;《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2、《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至六十条 |
48 |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4〕30 | 2014年1月29日 | 1、第二条修改:本办法所称的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2、第三条修改:“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3、第四条修改:“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4、第五条第二款修改:“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5、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 6、第六条修改:“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海南省旅游委”修改为“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7、第九条修改:删除“市物价局负责全市邮轮边境旅游办证收费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 8、第二十四条修改:“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9、第二十五条修改:“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1、《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0.、41.、29.、30.、31. 6、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第一条 许可证制度。 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9、《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49 |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234号 | 2016年9月1日 | 1、第四、第七、第二十四条的机构名称修改:“市旅游委”和“市文化出版体育教育局”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第八条修改:“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修改为“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3、第三十一条修改:该文件日后有必要修改的,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8〕54号) 3、《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50 |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233号 | 2016年9月1日 | 1、第三条修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第十条修改:日后若有修改的必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51 |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8〕90号 | 2018年5月11日 | 1、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条修改:“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第二十一条修改:该文件日后有必要修改的,建议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规定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52 | 市旅文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8〕265号 | 2018年12月28日 | 1、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修改:“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第三十一条修改:“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建议日后有必要修改的,修改为“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3、第三十二条修改:“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修改为市民族事务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修改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53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销毁违法调入的槟榔苗的通告》 | 三府〔2009〕43号 | 2009年4月15日 | 1、第二条修改为:“实行严格的检疫制度,各区、管委会要加强槟榔种子、种苗调运管理工作,严禁从省内疫病发生地区调入槟榔种苗,严禁疫病发生地区槟榔种苗在我市繁育、种植,防止种苗带毒传播蔓延。市热作技术推广中心严格把好槟榔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决定》 |
54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三府〔2013〕12号 | 2013年2月1日 | 1、删除失效的《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2、第七至第十一条、第二十至二十四条修改:“市农业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 3、第七、八、十六、十八、二十二、二十三条修改:“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1、《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附件,序号81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3、三亚市已经撤镇设区 4、《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55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4〕135号 | 2014年8月28日 | 1、第十条修改为:“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金融发展局汇总,形成统一的审核报告和报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发放。 2、第十一条中“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3、第十二条中“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纪检监察委”。 4、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第(三)项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局、各区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和经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贴息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第(四)项修改为:“农业、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农机渔船、林权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资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有效帮助农业企业获得贷款。”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56 | 市民政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三府〔2016〕6号 | 2016年1月13日 |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市、区(农场)公益性公墓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以总体设计中植物种群类型、分布和绿化景观系统设计的要求为依据,结合公墓性质、特点、地域文化、建筑群体、道路系统以及适生种植种类进行整体构思,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公益性公墓周边5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殡葬安置设施。” 2、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发展改革、物价、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1、《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第十三条 2、《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3款第(1)项 |
57 | 市气象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8〕148号 | 2018年7月26日 |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附近件3中的“市应急办”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 | 中共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发办〔2019〕14号) |
58 | 市热线办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332号 | 2017年12月27日 | 1、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市政府职能部门及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民族事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海洋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海防办公室、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三亚广播电视台、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市数字化城管监控中心。”; (二)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中删除“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亚龙湾管理委员会” 第(三)项修改为:“(三)省双管垂直单位 三亚市气象局、三亚市国家安全局、三亚市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公路局、三亚海事局、三亚市邮政管理局、南方电网三亚供电局、三亚海关、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亚市消防局、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三亚基地、三亚烟草公司(专卖局)、农垦三亚医院。” 2、第三十七条修改:“市监察委员会”修改为“市纪委监察委”。 3、第三十八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59 | 市人社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三府〔2008〕 183号 | 2008年7月29日 | 前言修改:由于立法依据《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已在琼人社发〔2011〕100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中予以废止,建议修改 | 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 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00号) 4、《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 |
60 | 市人社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0〕178号 | 2010年11月15日 | 修改文中相应单位名称。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号) |
61 | 市商务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2015年—2020年)》的通知 | 三府〔2016〕99号 | 2016年4月27日 | 第十一条修改:“消防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土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019年三亚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62 | 市生态环境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审查意见表 | 三府〔2015〕269号 | 2015年12月15日 | 1、第二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禁烧区内秸秆禁烧工作。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6号〕 |
63 | 市水务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97号 | 2016年4月21日 | 删除第三十一条第六、七款,修改相应单位名称 |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
64 | 市税务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 | 三府〔2014〕72号 | 2014年6月18日 | 修改:“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原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和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 |
65 | 市综合执法局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 三府〔2014〕77号 | 2014年4月24日 | 1、首段修改为:“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打击违法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第二条修改为:“二、凡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已建、在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3、第三条修改为:“三、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向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服务,如有违反者,将按照《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 4、第七条修改为:“七、凡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又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八条修改为:“ 八、各区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大违法建筑管控和查处力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牵头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报建审批程序。” 6、第九条修改为:“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揭发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热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859500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四条;《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六条;《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66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亚市区范围内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和垂钓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 三府〔2014〕162号 | 2014年10月13日 | 1、第三条修改:“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修改为“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2、删除第五条“禁止在市区范围内桥梁、沙滩及内河水域边上垂钓、捞鱼或下网捕捞。一经发现一律没收渔具,并依法予以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 |
67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20号 | 2016年2月18日 | 1、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删除第一款。 2、第九条“国土资源”修改“自然资源与规划”;“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修改“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构筑物进行监督管理。 3、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删除该条款。 4、第十二条第一款删除“或市综合执法部门”;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5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第十三条删除“户外广告设施”。 6、第十四条删除“扣押施工工具”。 7、第十六条删除。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4、《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6、《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
68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四位一体”网格化 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158号 | 2016年6月16日 | “市爱卫办”改为“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69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205号 | 2016年8月15日 | 1、第十一条中的罚款额度改为“二万元以下”。 2、第十六条中的罚款额度改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70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条幅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343号 | 2016年12月27日 | 1、第四条修改:“沿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条幅广告的管理工作。巡查发现张贴、悬挂条幅广告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第四条 沿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条幅广告的管理工作。发现责任区内有张贴、悬挂条幅广告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对于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2、删除第八条“张贴、悬挂条幅广告的管理人存在获利行为,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 |
71 | 市综合执法局 | 《三亚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89号 | 2017年3月31日 | 第四条修改为: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负责给各区提供“门前三包”责任书及责任牌的样板;负责制定《三亚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并牵头组织开展考评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单位,并与责任单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组织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负责建立“门前三包”管理网格化机制,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并制定奖惩办法;负责辖区各网格“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爱卫办、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72 | 市司法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清理整顿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活动秩序的通告》 | 三府〔2008〕218号 | 2008年9月19日 | 修改前言,建议根据《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新发布。 |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已被2017年7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分别于2013、2016、2018年修正 |
73 | 市土地储备中心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3〕62号 | 2013年5月8日 |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修改为“《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修改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2、第六条、第八条修改:“土地、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3、第十七条修改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4.第七章“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没有实行,建议整章取消。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原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和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7号);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
74 |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人防办)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2〕40号 | 2012年3月2日 | 1、修改第八条:“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境资源”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2、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75 |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人防办)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三府〔2012〕82号 | 2012年5月8日 | 1.第四、六、八条修改:“市规划、市国土”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2. 第十三条:“……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150平方米……” 改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 3. 删除第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接业务:(一)具有甲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审查”。 4.第三十二条增加两项:(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5.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部分防空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防〔2016〕65号第(二)条第4款) 3.《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第(四)条第9款。 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5.《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76 | 市应急管理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三府〔2018〕138号 | 2018年3月30日 | 1、根据三亚市改革方案全面修改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及其职责。 2、附则修改为:“八、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应急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2006年1月26日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府〔2006〕2号)废止。”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77 | 市政务中心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5〕106号 | 2015年6月16日 | 1、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通过书面或全流程网上审批平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第十九条的规定与《海南省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不一致,但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3、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级政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2、《海南省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3、《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度与备案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78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房地产招标、拍卖权问题的通知》 | 市府〔1995〕84号 | 1995年6月5日 | 修改文中相应单位名称。 | 涉及到市住建局下属单位三亚市房产信息中心职责规定事宜 |
79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暂行办法》 | 三府〔1999〕302号 | 1999年11月25日 | 将办法中的“市土地房产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80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三府〔2011〕106号 | 2011年6月23日 | 1、第五条修改为:“建议根据琼办发〔2019〕14号《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第二部分第(一)条第3点的规定,不在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员会,组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范围。请根据部门改革情况进行本条单位名称的修改。” 2、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于已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负责按申请人的分数高低进行轮候购房,分配的方式采取抽签或公开摇号方式。抽签或摇号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确定选房顺序。公证、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对拆迁安置户、重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3、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4、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入住后按照户口登记的有关规定将其户籍迁入新址。” 5、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该文件日后有必要修改的,建议按照相关规定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5、《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81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1〕108号 | 2011年6月23日 | 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以及《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于企业单位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82 | 三亚市住建局 | 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 三府〔2011〕188号 | 2011年11月8日 | 相应的单位名称需要修改。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83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三府〔2012〕105号 | 2012年6月5日 | 1、删除第十一条:“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2、删除第十二条:“在本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含三年)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3、增加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1、《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 3、《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4、《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84 | 市住建局(市园林环卫生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5〕8号 | 2015年1月16日 | 1、第二十三条修改:“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环保”,“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二十七条修改:该文件日后有必要修改的,建议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规定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 1、《2019年三亚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85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5〕39号 | 2015年3月21日 | 1、第四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综合执法、税务、应急、人防、银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2、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资本金按施工合同金额的20%计取,其他项目的资本金按施工合同金额的25%计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项目资本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含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形式交纳。” 3、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视为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法定条件,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三〕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四〕售楼场所不具备网签条件,售楼员未经培训上岗的;〔五〕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未明码标价及捂盘惜售的;〔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网上预售的合同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八〕项目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的;〔九〕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检测确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处理,造成恶性群体事件的;〔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缴存、使用项目资本金的;〔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预售资金管理的规定收存和使用预售资金的;〔十二〕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监管十八条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对被载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办理有关工商业务等方面将受到相应的限制。对被载入“黑名单”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序号一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86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5〕67号 | 2015年5月8日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第(四)项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水电费或物业费的;” |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
87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5〕96号 | 2015年6月9日 | 1、将第一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的“《海南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第二款中“委托商业银行”改为“委托一家商业银行”。 3、删除第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国家规定的利率为基础计息。” 4、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依法提出使用申请;” | 1、《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
88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5〕112号 | 2015年6月19日 | 1、第四条修改为“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发改、财政、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2、第五条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如需以其他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四条;《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
89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5〕184号 | 2015年9月26日 | 第十二条修改为:“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在全市范围内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作为安置房房源。具体的安置房采购方式,依据当年三亚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实际编制的安置房房源采购方案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90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三府〔2016〕5号 | 2016年1月13日 | 1、删除第八条中“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 2、删除第十一条中“及补缴修复保证金”。 3、删除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五)(六)(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一)申请在法定假日以及全市性及以上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五)同一项目在同一地点重复挖掘的;(六)道路挖掘后存在不利于修复的季节、天气等情形的;(七)申请人曾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处拒不整改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用于质量保证。保证金实施一次性收取,不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予批准道路挖掘许可。在保修期内路面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的,保修期届满经验收合格后,挖掘单位(个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决定,并办理相应的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没有及时按标准恢复挖掘的城市道路或在保修期内恢复路面出现质量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产生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3、《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五条 |
91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三府〔2016〕276号 | 2016年10月19日 | 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并出具放线测绘的告” | 1、《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五条 |
92 | 市住建局 | 《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31号 | 2017年2月8日 | 第十二条修改:“市规划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
93 | 市住建局(市园林环卫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307号 | 2017年11月5日 | 1、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废弃物。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的,应当征得所属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第二十三条修改:消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没有依据,建议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3、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4、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琼办发〔2019〕14号) 4、《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
94 | 市住建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三府〔2018〕255号 | 2018年12月16日 | 本文件内所有“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员会”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9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中确定土地权属的暂行规定》 | 市府〔1991〕124号 | 1991年8月21日 | 1、第七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由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国土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采矿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 三府〔2004〕50号 | 2002年4月26日 | 1、删除第三条第一项:“(一)原属于市颁发采矿许可证证期已满需继续开采的矿点;” 2、第十一条修改为:“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载止时间的20日前,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出请书。"改为“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载止时间的30日前,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出请书。” 3、第十二条修改:“竞得人或者中标人领取采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对大中型矿山满2年,小型矿山满6个月不进行生产、建设的,应及时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修改为“竞得人或者中标人领取采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及时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4、第十四条修改为:“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情况确定采矿权竞得人:(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保留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确定该竞买人为竞得人。(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确定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确定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保留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保留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不确定竞得人。” 5、第十六条修改为:“出让人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 1、《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四十一条 5、《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六条 1、建议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建设绿色矿山等内容。 2、因琼土环资矿字〔2001〕27号文件无法查找,无法确认“三十一、采矿权挂牌、招标及拍卖标的出让金为国家财政收入,其管理及使用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琼土环资矿字〔2001〕27号文件执行。”的效力。 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本文中第二条、第五条机构名称均应修改。 |
9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 三府〔2002〕112号 | 2002年8月15日 | 1、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国土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 三府〔2007〕28号 | 2007年3月7日 | 1、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规定,第一、七、八条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根据国务院2014年的批复,三亚撤六镇设四区,三亚市现已经没有镇的建制,本文进行修改时建议相应进行修改。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6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号〕 |
9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 三府〔2011〕208号 | 2011年12月12日 | 1、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修改为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 三府〔2013〕43号 | 2013年3月25日 | 1、第六条修改为:“征收土地方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2、第九条修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的有关事项。” | 1、《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
10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办法》 | 三府〔2014〕22号 | 2014年1月22日 | 1、第六条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根据职责,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负责巡查、制止、报告本辖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本辖区1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且不得造成土地管理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违法用地或接到违法用地行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2、第十六条修改为:“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条 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
10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 | 《三亚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 | 三府〔2015〕274号 | 2015年12月18日 | 1、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海南省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修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3、第五条修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下属的信息技术服务事业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市地理信息中心)为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服务机构”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下属的信息技术服务事业单位为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服务机构”。 4、第六条修改为:“为保障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的规范、安全和共享应用,在我市作业的测绘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测绘资质方可作业;测绘项目应采用我市统一的测绘基准,使用前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传输、利用等过程必须遵循相关测绘规范;测绘单位需在施测项目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5、第七条修改:“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于3个月内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及副本。”修改为“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于3个月内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 6、第八条修改:“全市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每半年更新一次”修改为“全市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7、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8、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修改:“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1、《测绘法》;《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测绘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测绘法》第十三、三十三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九条;《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测绘法》 4、《测绘法》第十三、三十三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九条;《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测绘法》第三十三条 6、《测绘法》;《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测绘法》第六十条 8、《测绘法》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本文的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涉及的部门名称相应进行修改。 |
10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规划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242号 | 2016年9月12日 | 修改文中相应单位名称。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10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规划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6〕279号 | 2016年10月19日 | 1、第十四条修改为:“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1、《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2、《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
10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渔业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府〔2017〕98号 | 2017年4月8日 | 1、第四条修改为:“海水浴场的水质应符合GB 3097的一类水质要求,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水浴场内服务项目所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特种设备应在法定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检测维修,防止发生事故。” 3、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海水浴场内损坏花草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在海水浴场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4、第三十条修改为:“在海水浴场内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随意丢弃、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5、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在海水浴场内设置经营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1、国家标准:《GB∕T 34420-2017 海水浴场服务规范》4.1.3 2、《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重大期间城市活动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等231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府〔2016〕91号) 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九条 1、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挂市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市海洋与渔业局;组建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不再保留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不再保留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将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重大期间城市活动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等231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府〔2016〕91号),2015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该条中引用的《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为2006年发布的文件,且不在上述91号文所列的目录中,因此《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10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办法(试点暂行)的通知》 | 三府〔2018〕173号 | 2018年8月14日 |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对涉及的部门名称及职能进行修改。 |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