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双全与杨伟、刘学锋人身自由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标题
付双全与杨伟、刘学锋人身自由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湘民申454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双全,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法定代理人:傅(付)佩炎,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伟,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锋,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付双全因与被申请人杨伟、刘学锋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民终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称
付双全申请再审称,请求将付双全的退休存折要刘学锋按付双全本人意愿交申请人保管,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付利君、付丙炎与付双全已失去联系十多年,早就没有资格成为付双全的监护人。综上,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傅佩炎虽是付双全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亲近属之一,但与其同一顺序的其他近亲属还有二人。傅佩炎并无证据证明三人已协商确定其为付双全的监护人或其系经过指定程序或人民法院确定的唯一监护人,故傅佩炎在本案中的监护人地位尚有争议,原审裁定驳回付双全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付双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付双全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付双全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春梅 审判员 彭春玲 审判员米佳
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刘寄清
书记员
书记员邱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