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 首页
  • 文书探究
  • 高岩与孟非荣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 案        号(2018)苏01民终9549号
  •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        由荣誉权纠纷
  • 案件类型民事
  • 文书类型判决书
  • 裁判日期2019.06.13
  • 审理程序其它
文书特征
人格尊严,荣誉权,赔偿损失,肖像权,公民、法人、其他团体,赔礼道歉,因果关系,名誉权,姓名权,赔偿经济损失,隐私权,荣誉,荣誉权侵权纠纷,主观过错

高岩与孟非荣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标题

高岩与孟非荣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1民终95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岩(YANGAO),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友,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非,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伏霖,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岩因与被上诉人孟非名誉权、荣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02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

上诉人高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苏0102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孟非在郭德纲微博动态下发表的评论,措辞有所偏激,但是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处,不足以解读出高岩所称肆意侮辱其人格尊严的含义。此认定是严重错误的。孟非构成侵害高岩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事实是清楚明确的。本案中,孟非在直接传播人数为67849159人的郭德纲微博,针对高岩发表评论称“但凡敢自称大师的,其精神健康状况令人同情”。孟非的该侵权行为,侵害了高岩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一审判决认为,“从评论内容上看,指向较广,并未针对具体个人,原告未进一步证明该评论针对其本人”。该事实认定是严重错误的,且违背社会普遍认知。孟非以评论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清楚地指向高岩。(1)郭德纲微博发布的文字截图载明“高大师啤酒”、“高岩将‘精酿啤酒’的概念带到中国”等文字内容,孟非针对性地发表贬损侮辱性评论,可以清晰地看出是针对高岩的侵害。(2)孟非涉案评论是针对高岩,这不仅是公众性认知,也是相关媒体体现出的客观认知。根据(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8141号公证书,腾讯娱乐、娱乐明星新闻速递、太平洋时尚网等对此均有记载。(3)一审判决违反了社会常理和基本的证据规则。孟非在一审辩称该评论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阐述对社会上自封大师的人的评价,无侮辱性质。然而,郭德纲微博发表言论系针对孟非与高岩、南京高大师啤酒公司在精酿啤酒一事上纷争,表达对孟非的支持。此前提下,孟非的贬损侮辱性评论是指向明确的,即针对高岩。另外,孟非方与高岩方在精酿啤酒上有过商务合作,孟非熟知高岩被称为高大师,孟非的“孟非小酿”酒也标注了“masterGAO”,故孟非的涉案评论针对高岩是清楚明确的。(4)一审法院认为,高岩未进一步证明该评论针对其本人,该表述违反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在庭审时从没表达过该问题存疑,判决书如此记载属于突袭裁判。3.因孟非的涉案侵权行为,给高岩造成损害后果是明确且严重的。(1)孟非的涉案言论系针对高岩这样在特定行业享有盛誉的人的贬损和侮辱,当然造成高岩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严重损害。(2)孟非的涉案言论直接攻击他人“精神健康状况”,这对任何人都会造成侵权伤害,也是任何人都无法接受的。(3)孟非的涉案言论在直接传播人数为67849159人的场合公开发布,所实施的损害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令人恐惧的。(4)腾讯娱乐、娱乐明星新闻速递、太平洋时尚网等媒体的报道,导致孟非的涉案言论造成了更广泛的损害后果。(5)由于孟非系国内名人,其自身所带来的传播影响力加大了损害后果。4.关于孟非的涉案言论,孟非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一审判决虽注意到孟非“措辞有所偏激”,但没有注意到孟非作为名人在言论上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由于孟非没有履行公开言论上的最起码的注意义务,构成侵权上的主观过错。(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1.一审判决对名誉权侵权行为的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在关联案件中认定高岩转发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系侵权;本案中,孟非直接发表贬损侮辱性言论被认定为不侵权。作为同一法院同类判决和关联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和严重矛盾,一审判决对本案名誉权侵权行为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对人格尊严权侵权行为的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孟非的涉案言论明显地侵害了高岩的人格尊严权。较之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是更为基础的权利,需要司法加以保护。3.一审对荣誉权侵权行为作出判决,但是判决书没有相关法律适用和法律论证的阐述,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较为严重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切实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本案的公正。

辩称

被上诉人孟非辩称:1.该案系高岩及其公司为了商业策略考虑提起一系列案件之一,而对于高岩及其公司的上诉为了不正当目的而为的滥诉行为,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高岩及其公司在2017年8月9日帮助以营销策划为经营范围的自媒体公司,撰写侵权文章,诋毁孟非。孟非不得已提起了侵权诉讼。该案已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包括高岩在内的被告构成侵权。此后,2017年的11月28日,高岩方公司在北京精心策划了一个不正当竞争案,强行将包括孟非在内的六个被告诉至法院,提起了自相矛盾的一个诉讼。接着在2017年的12月8日,高岩在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的诉讼。此后,在2018年的1月18日,高岩方公司在本院以侵害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从侵权文章开始到后续的一系列的案件,均是高岩及其公司的一个营销策划。所以这一系列的案件即使高岩败诉了,但其公司已经获得了想要的热度,名声、融资以及可观的营业收入是最为直接的印证。南京高大师啤酒公司之后得到了洪泰基金的A轮投资,该公司旗下的啤酒销量也巨增,所以对于这样的包括本案在内的经过精心策划的诉讼案件,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2.就本案涉及的具体细节来看,孟非在郭德纲老师微博下的留言,只是对于一种现象的一个个人观点的表达,其指向较广并非针对个人,根本无法解读出高岩所称的是肆意侮辱其人格尊严的含义。高岩主张该言论对其构成侵权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高岩的全部上诉请求。

前审经过

高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孟非立即停止对高岩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孟非在《现代快报》、《澎湃新闻》第一版显著位置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等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主页置顶位置向高岩赔礼道歉;3.判令孟非向高岩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孟非向高岩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5.判令孟非向高岩支付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高岩系精酿啤酒领域知名工作者,在南京经营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拥有“高大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无酒精果汁、植物饮料等。2.2017年8月11日,案外人郭德纲在新浪微博发布“高大师啤酒”截图,孟非以微博号“孟小发的生活”对该条微博动态评论道:“但凡敢自称大师的,其精神健康状况令人同情”。3.《澎湃新闻》于2017年8月13日报道,案外人余嘉仪在微信朋友圈对高岩转发文章“孟非被打脸,高调进军啤酒界自……”动态下方评论道:“别太把自己当回事儿!利用了别人,更不是回事儿!蹭个热度而已!”4.余嘉仪系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孟非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审争议焦点之一为案外人余嘉仪的涉案言论是否代表孟非。经审理查明,余嘉仪与孟非系生意中的合作伙伴,高岩主张余嘉仪的涉案言论代表孟非,但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之二为孟非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高岩名誉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公民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发表言论的自由,孟非在郭德纲微博动态下发表的评论,措辞有所偏激,但是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处,不足以解读出高岩所称肆意侮辱其人格尊严的含义;从评论内容上看,指向较广,并未针对具体个人,高岩未进一步证明该评论针对其本人,所举证据亦未能证明其得到的社会评价因该评论有所降低,难以认定存在侵权事实。综上,孟非留言评论的情形不构成侵害高岩名誉权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高岩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另查明,一审中,高岩称“高大师”并非其自称,而是国内外媒体及业界因推崇而给予其的昵称。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孟非的涉案微博评论是否侵犯高岩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案由系名誉权、荣誉权纠纷,上诉人高岩系属美国国籍,本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存在准据法的确认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上诉人高岩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故本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关于孟非的涉案微博评论是否侵犯高岩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问题。高岩主张,孟非在微博发表的涉案评论,系针对高岩实施的侵犯其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及荣誉权的行为,一审认定孟非侵权不成立系事实认定错误。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诽谤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以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是指公然用暴力、谩骂或者其他形式,贬损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孟非发表了微博评论“但凡敢自称大师的,其精神健康状况令人同情”。从该评论的语义理解,系孟非针对自称大师的人士的评价。一审中,高岩称“高大师”的称号并非其自称,而是国内外媒体及业界因推崇而给予其的昵称。二审中,高岩主张孟非对自称大师人士的评论系针对其个人,其陈述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孟非的涉案评论固然言辞有所不当,但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针对性亦不明确,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评论导致高岩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认定孟非的涉案评论不构成侵害高岩名誉权,并无不当。关于高岩提出的一审判决对人格尊严权侵权方面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人格尊严权是一种宣誓性权利,内容广泛,名誉权、荣誉权等均属于该项权利,高岩在一审主张中无论在诉讼请求还是事实理由中均未涉及名誉权、荣誉权之外的其他人格尊严权,一审判决认定孟非的评论不足以解读出高岩所称肆意侮辱其人格尊严的含义,亦无不当。高岩关于该点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岩提出的一审已对荣誉权侵权行为作出判决,但是判决书中没有相关法律适用和法律论证的阐述,系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荣誉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评价,它是由社会、国家通过特定的机关或组织给予公民、法人的一种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本案中,高岩并无证据证明其获得过特定的某项荣誉,且该项荣誉被孟非所侵犯。一审判决驳回其对要求孟非停止侵犯其荣誉权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一审判决中相关裁判理由的阐述有所疏漏,应予纠正。综上,高岩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9元,由高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胜 审判员姜欣 审判员 蔡晓文

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张珂瑶

书记员

书记员 杨文艳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