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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艳茹婚姻自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 案        号(2019)冀10民终1527号
  • 审理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        由婚姻自主权纠纷
  • 案件类型民事
  • 文书类型裁定书
  • 裁判日期2019.03.18
  • 审理程序其它
文书特征
人格自由

辛艳茹婚姻自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标题

辛艳茹婚姻自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10民终15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辛艳茹,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艳茹因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9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称

辛艳茹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18)冀1082民初9917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向被起诉人郭秀芝索要户籍主页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起诉人郭秀芝强行干涉,拒不提供家庭户籍主页,使上诉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侵犯了上诉人的婚姻登记自主权,应属于三河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诉请郭秀芝不提供户籍主页使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侵犯了上诉人的婚姻登记自权,上诉人所诉事由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范围。一审法院以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99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王荣秋

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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