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艳茹婚姻自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标题
辛艳茹婚姻自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10民终15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辛艳茹,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艳茹因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9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称
辛艳茹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18)冀1082民初9917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向被起诉人郭秀芝索要户籍主页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起诉人郭秀芝强行干涉,拒不提供家庭户籍主页,使上诉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侵犯了上诉人的婚姻登记自主权,应属于三河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诉请郭秀芝不提供户籍主页使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侵犯了上诉人的婚姻登记自权,上诉人所诉事由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范围。一审法院以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99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王荣秋
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