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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所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合法收益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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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所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合法收益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所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引起的纠纷。《中小企业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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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 2018-10-26860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五条 【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2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008-10-2819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 2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3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4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 2003-01-0335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 2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 2011-01-084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2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3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 2016-07-024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 2017-03-151553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2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3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4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9
    本书中与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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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侵犯企业出资人权益的情形往往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违反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未履行使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出资人在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 2
      【释义】
      出资人权益是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在内)出资方在企业中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该权益内容由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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