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制毒...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14-08-12324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 2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 3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 4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 1994-03-038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现答复如下: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犯罪负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联合走私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原则办理。 1994年3月3日 chl_14470
  • 2013-12-284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1997-03-143890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2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3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4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 2011-02-25163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2012-06-181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一、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9-01972
    本书中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3:54
    • 1
      (四)单位共同走私犯罪的处理
      单位共同走私犯罪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走私犯罪和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犯罪两种情形。对于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走私犯罪的,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 2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对象及其判定问题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这些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国家予以一定的限制,实行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制度。如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烟、酒、外币及有价证券;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物品,如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等。
    • 3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对象及其判定问题
      自由进出口的应纳税的货物、物品。对于这些货物、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如玻璃制品、水产品等。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02
    本书中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是指除武装掩护走私外,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边防缉私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行使监督、检查的行为。由于这种走私行为的手段特别恶劣,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视为情节严重。因此,行为人的走私行为不仅构成走私... 完整章节
    • 2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 完整章节
    • 3
      (一)客体要件
      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蚕、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 4
      (一)客体要件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 完整章节
    • 5
      (一)客体要件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 6
      三、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 7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像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而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 完整章节
    • 8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85
    本书中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可参照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完整章节
    • 2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法、进出口关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隐瞒、隐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方式、方法,躲避海关监督、管理和检查,即通常所说的绕关走私、瞒关走私、夹藏走私及后续走私行为。所谓后续走私,是指走私分子以合法的形式将货物... 完整章节
    • 3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海关监管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走私的故意,但有... 完整章节
    • 4
      9.划清本罪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犯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前者的走私对象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后者的走私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 完整章节
    • 5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但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按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处理;对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 6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违反上述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货物、物品进出境应缴税款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海关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关税征收制度。
    • 7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制毒物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 完整章节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