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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是指承租人因向船舶出租人租用不配备船员的船舶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书面形式】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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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是指承租人因向船舶出租人租用不配备船员的船舶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 1992-11-07182
    本条法律中与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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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二十八条 【书面形式】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 2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 3
      第一百三十四条 【按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 4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运输货物的约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999-12-2578
    本条法律中与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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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 2001-12-21171
    本条法律中与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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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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