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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因发生行车事故或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承运的货物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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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因发生行车事故或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承运的货物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存在两种情形,即造成铁路路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和...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 2012-07-174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 2012-11-094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2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 3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2013-08-172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 2015-04-243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 2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 3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 4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98
    本书中与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是指因发生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承运的货物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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