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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行,海上、通海水域进行的生产和作业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通知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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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行,海上、通海水域进行的生产和作业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纠纷
法律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行,海上、通海水域进行的生产和作业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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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沉没事故后续费用起争端
人民司例案,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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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用手机听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通知
1995-08-18
31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1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用手机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11-07
182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1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过失原则】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2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互有过失的赔偿】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3
第一百七十条 【无碰撞发生的适用】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4
第二百零七条 【责任人的援引权】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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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01-06
62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1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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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12-25
78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1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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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2012-08-31
603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1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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