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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是指法院在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为失踪人指定或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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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是指法院在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为失踪人指定或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案件

法律释义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代管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失踪人的财产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对财产代管发生争议的,上述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 2017-03-151558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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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1988-04-02792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2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 2015-01-30490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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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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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2012-08-31612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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