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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990年,黄某俊失踪不见,两年间寻找未果,1992年,其养女黄某林向法院申请宣告养父失踪并代管其财产。另外,黄某之妻已于1972年去世,其直系亲属只有养女黄某林和养子黄某德两人。黄某德已出面表示,同意其妹黄某林代管养父财产。
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应注意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以及依法设定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