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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是指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修订)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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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联营合同纠纷是指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以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联营合同纠纷”
  • 2011-01-0833
    本条法律中与 “联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 1992-04-066
    本条法律中与 “联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1号《关于联营一方投资不参加共同经营既约定收回本息和固定利润又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双方承担的合同定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院的报告和所提供合同的情况看,双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出资一方不参加经营,除到期收回本息外,还收取固定利润,又约定遇到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双方承担损失,这类合同应为联营合同。联营中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出资方承担的责任最多以其投入的资金为限。
  • 1990-03-106
    本条法律中与 “联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89)第24号《关于一方未按联营合同约定投资经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单方投资经营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西柳州机械厂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称供销公司)与北海市海星联合贸易公司(以下称贸易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签订的《联合经营柳北综合服务公司协议书》,其联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齐备,且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并据此合同,柳北综合服务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开业经营。虽联营一方供销公司未按约投资经营,但这并非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仅属联营一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合同应为已经生效的合同。 二、据你院请示中反映的情况,柳北综合服务公司似属于合伙型联营体,且贸易公司一直也是以该联营体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因此,供销公司虽未按约履行义务,但对联营体的盈余和债务,仍有权利分享和有义务承担。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方未按联营合同约定投资 经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单方投资经营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的请示 (法经字(1989)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我院受理广西柳州机械厂物资供销公司与北海市海星联合贸易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就本案的联营问题请示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海市海星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州供销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签订“联合经营柳北综合服务公司协议书”,约定柳州方投资20万元,北海方投资10万元,盈亏按各50%承担;公司成立董事会;经工商注册批准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联营协议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北海方投资50000元即正式开业。柳州方不投资,不派人参加经营,不了了之,也未提出解除合同,北海方单方经营至诉讼前。 二、请示如下两个问题: 1.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2.如果该联营合同生效,北海方一直以该联营体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有盈利,柳州方是否享受权利。如有亏损,柳州方是否依约承担义务。 希望能用电话尽快答复,以便及时结案。1989年11月30日
  • 1988-01-092
    本条法律中与 “联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苏法(经)〔1987〕9号和〔1987〕豫法经字第12号关于乡政府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联营协议是否有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乡一级政权组织其有特殊的历史情况,政企分开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乡政府实际上仍在行使着政府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职权。因此,对乡政府与其他单位联营办企业的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应区别对待。 一、对于在中发〔198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文件以后,政企尚未分开的乡政府,以其名义签订的联营协议,应视为乡政府在行使着政府和乡合作经济组织的双重职权,如无其他违法情况,可不按无效协议处理。需要继续履行的,应随着政企分开的进展,及时变更联营主体,完备各项法律手续。 二、对于中发〔1986〕6号文件以后,已经政企分开的乡政府,仍以其为联营一方签订的联营协议,根据中发〔1986〕6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应确认无效。但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联营协议虽然是以乡政府名义签订的,实际上却由乡合作经济组织执行的,协议的内容又不违背有关法律、政事规定,作无效协议处理,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也可以不作无效协议处理。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对联营主体,进行变更,完备各项法律手续。一九八八年一月九日
  • 2017-03-151546
    本条法律中与 “联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2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3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995-04-170
    本条法律中与 “联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津瑞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津瑞利公司)向我院反映,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与南通新通联物资公司(以下称新通联公司)联营协议纠纷案件无管辖权后,我院经济庭曾电话通知你院经济庭,如津瑞利公司反映情况属实,请予纠正。现你院以《关于天津津瑞利国际贸易有了限公司与南通新通联物资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报告》将意见书面报告我院经济庭,经研究,我院认为: 一、津瑞利公司与新通联公司在联营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报请合同签订地的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大同中院以诉前保全为由受理该案,而否定约定管辖不当。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约地点为天津塘沽,且签字盖章后合同即为成立。你院认为双方在天津签字盖章后,在大同又口头议定以大同矿务局劳动服务总公司盖章见证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条件的理由不妥,故该案应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你院接到本函后,应即坚决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复。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联营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85
    本书中与 “联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承担连带责任。
    • 2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同型联营,即松散型联营,这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按照协议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由联营协议加以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3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财物、资金、技术等出资并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在具备法人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4
      【释义】
      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
  •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09-0110
    本书中与 “联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1
    • 1
      【释解】
      合伙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协议组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合组织,共同经营,以各自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 2
      【释解】
      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建立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一种联营形式。
    • 3
      【释解】
      第一,没有共同出资,不构成共同的财产,不仅不成立新的法人,而且也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是松散的联营。第二,联营各方各自而不共同进行同一经营活动,而是按约定各自独立进行某一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些活动互相协作,构成联营内容。在责任的承担上,也不存在连带责任,各方... 完整章节
    • 4
      【释解】
      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按一定形式进行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20
    本书中与 “联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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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2
    • 1
      一、联营合同的范围
      合伙型联营的基本特征为:1.合伙型联营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2.联营期间的财产属于联营各方共有;3.联营各方对联营负无限连带责任。实践中,还有一些合伙型联营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未领取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对此,不宜仅以其未经工商登记... 完整章节
    • 2
      一、联营合同的范围
      合同型联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是:1.合同型联营不成立联营组织,也不具备法人资格;2.合同型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3.联营期限内,联营各方仍以各自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3
      一、联营合同的范围
      所谓联营,就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一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
    • 4
      一、联营合同的范围
      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联营各方共同出资,组成一个独立于联营各方之外新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经济实体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法人型联营。
    • 5
      一、联营合同的范围
      指联营各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在资金、生产、供销等方面相互提供优惠、便利条件,从事经济协作,独立经营,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一种经济联合形式。合同型联营无须领取营业执照。
    • 6
      一、联营合同的范围
      法人型联营的基本特征是:1.联营体是独立于联营各方之外的新的企业法人;2.联营体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联营体成立后,联营各方可根据自己的出资,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联营的盈利。
    • 7
      三、联营合同违约责任的处理规范
      由于联营一方投入的设备、技术等不符合标准或者合同规定,造成停工、返工、生产残次品,使联营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 8
      四、联营债务的处理规范
      联营各方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联营资金而使联营组织资不抵债时,应将联营各方列为诉讼第三人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法人型联营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联营各方的投资和联营产生的利润。如果联营者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不仅侵害了其他联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外部... 完整章节
    • 9
      二、联营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后,投资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如数退回联营体,以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亏损后仍有剩余的,该部分固定利润重新作为联营的盈余,由联营各方协商合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按照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确定分配。
    • 10
      一、联营合同的范围
      联营合同就是联营各方为了联合经营而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11
      二、联营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联营期间亏损额的承担,联营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联营各方对造成联营无效和联营亏损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过错方或主要过错方应当相应地多承担责任,或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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