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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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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扰乱市场秩序罪”
  • 2005-07-16248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 2005-05-11349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2001-08-3122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 1997-03-143870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3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4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02-08-163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5
    • 1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2003-12-2314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扰乱市场秩序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784
    本书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完整章节
    • 2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一般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转手贩卖。倒卖车船票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影响车票、船票供应的倒买行为才受刑法规制;如果倒卖行为没有使供需关系变得恶化,就不损及公众利益,不宜以犯罪论处。
    • 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 4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此处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因强迫交易行为致他人身体伤害或者精神遭受较大刺激的;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混乱的;对社会治... 完整章节
    • 5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 6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罪的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只要是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立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对他们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即可,一般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也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防止新的传销组织产... 完整章节
    • 7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领导、组织了传销活动的行为。所谓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完整章节
    • 8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67
    本书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三、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应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财物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
    • 2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3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 4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 5
      (一)概念及其构成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 6
      2.客观要件
      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人,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
    • 7
      (一)概念及其构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8
      (二)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9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 10
      一、概念及其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11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 完整章节
    • 12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 13
      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对于伪造有价票证罪来说,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了上述票证,不论是否已经销售或者使用,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购买或者销售行为完成之一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 1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 15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 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 完整章节
    • 16
      2.客观要件
      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非法利益,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 完整章节
    • 17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 完整章节
    • 18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19
      2.客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 完整章节
    • 20
      (一)概念及其构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 21
      (一)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 完整章节
    • 22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 完整章节
    • 23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等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 家造成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 完整章节
    • 24
      二、认定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 25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 完整章节
    • 26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 完整章节
    • 27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 28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 29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 30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 31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 32
      二、认定
      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多次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 33
      2.客观要件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情 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 完整章节
    • 34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 完整章节
    • 35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 36
      (二)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 37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 38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9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 40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限制买卖物品和进... 完整章节
    • 41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本罪的应是非法销售使用和出口应当经过商检而未经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及个人,如应当进行商检申报工作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发货单位及个人。
    • 42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 43
      (二)客观要件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 完整章节
    • 44
      3.主体要件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 45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 完整章节
    • 46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属于非法经营。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由此,买卖许可经营... 完整章节
    • 47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 48
      (四)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 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 49
      (三)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 完整章节
    • 50
      (二)客观要件
      诽谤行为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方能构成犯罪。这是区分一般商业诽谤行为与商业诽谤罪的界限。所谓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人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 完整章节
    • 51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这里的“非法经营”是指没有取得从事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而不是指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的从业人员违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
    • 52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
    • 53
      (二)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 5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 55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本罪一类行为方式。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当依法严惩,本法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 完整章节
    • 56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57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 58
      2.客观要件
      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人员不评估,验资人员...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7
    本书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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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6
    • 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 完整章节
    • 2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 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 4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224条)。
    • 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221条)。
    • 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17
    本书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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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2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3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工商和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 4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 5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额较大;或者牟利较大;或者多次非法转让、倒卖,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影响极坏... 完整章节
    • 6
      (2)构成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主要有以下4方面表现形式:一是没有经过许可而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也就是说,没有经过许可,经营国家不准自由买卖的物资。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 完整章节
    • 7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获利的收入较大为基础,结合犯罪动机、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对象、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退... 完整章节
    • 8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强迫交易罪与非罪的界限。强迫交易行为在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强行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 9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二是客观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 完整章节
    • 10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不同点在于: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而本罪主要是采取经济合同这种形式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40
    本书中与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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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是指非法印制、制作、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倒卖”,是指按低价大量买入,然后高价卖出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面值额较大,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 2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动机卑鄙,或者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等情形。
    • 3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 4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的;造成企业破产等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 5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 6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
    • 7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庞大的;涉案金额巨大的;引诱、胁迫群众参与传销情节恶劣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 8
      (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破坏的等情形。
    • 9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 10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
    • 11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
    • 12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种货物和技术的证明。
    • 13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指不具有法定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格的“地下钱庄”,非法为他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
    • 14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主要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从事证券、期货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未经授权进行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等等。
    • 15
      (二)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区别传销与直销。直销是企业的一种常见的合法的营销方式,传销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2.区分组织、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传销活动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刑法要惩处的只限于组织者、领导者,不能扩大打击面而追究一般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 16
      (二)认定逃避商检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查明进出口商品是否属于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如果查明不是必须依法进行商检的商品,一般不构成本罪。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的规定,商检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 完整章节
    • 17
      (二)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18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19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20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国家法律所禁止,但却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达到骗取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 21
      (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营利目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124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 22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排挤竞争对手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23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 24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 25
      (一)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作宣传的才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可能是为了推销滞销产品,也可能是谋取其他经济利益。但动机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26
      (三)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这种犯罪分子,要注意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一并判处罚金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也就是说,不管主刑如何判处,都不能不判处罚金刑。
    • 27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 完整章节
    • 28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使犯罪分子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 完整章节
    • 29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30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一、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以本罪定罪,不再单定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般来说,因受贿而为他人谋利益又构成其他... 完整章节
    • 31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秩序。车票主要是指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船票主要是指客船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倒卖”,是指大量购人车票、船票后再高价出售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通常为票... 完整章节
    • 32
      (二)认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中... 完整章节
    • 33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品、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 完整章节
    • 34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35
      (二)认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是伪造行为。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有价票证,后者则是国家有价证券,如国库券、金融债券等。
    • 36
      (二)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前者是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目的,后者则不具有这一目的,只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不负责任地讲一些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话,甚至向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反映了内容失实的情况,等等。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由于其不具有损害他... 完整章节
    • 37
      (二)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前者是想永久地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后者不过是因一时资金困难,企图临时占用他人财物用于自己的某种临时用途,在短期内还会予以偿还。“借鸡生蛋”的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既不想履行合同,也不想长期占有,而是应急解决一时困难。只要能在短时间里偿还并赔偿损失,就可不... 完整章节
    • 38
      (二)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前者是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以土地人股,压低土地价格损害国家利益的,则构成询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39
      (二)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 完整章节
    • 40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有些虚假广告是在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制作、发布的,利用虚假广告作虚假宣传只是销售伪劣商品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既触犯了虚假广告罪,又触犯了销售伪劣商品罪,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其中较重的罪,即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
    • 41
      (二)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同诈欺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后者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 完整章节
    • 42
      (二)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往往不具有履约能力,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夸大履约能力签订合同,行为人虽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故意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目的只是使对方当事人信任自己,并与之签订合同。所签的合同应当说是真实的,签订合同后行为人也能积极履行合同,并不具... 完整章节
    • 43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44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在承包建筑工程或承买大宗商品时,承包人或者买主按照招标公告的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填具标单,叫投标。而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招人承包或者承买,叫招标。招标与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常用的竞争方式。这项制度在我国建筑工程等领域普遍推行。但是,有的不法投标人相互... 完整章节
    • 45
      (一)强迫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招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46
      (一)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多次作虚假广告的;(2)曾因作虚假广告宣传受到行政处罚又作虚假广告的;(3)造成用户和消费者蒙受重大损失的;(4)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5)行为人牟取利润数额特别巨大的;(6)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公... 完整章节
    • 47
      (一)强迫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 48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由于串通投标报价,而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投标而受到损害的;造成招标投标工作严重混乱的;使招标人蒙受重大损失的等情形。
    • 49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 完整章节
    • 50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51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 52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 53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国家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如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则会对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造成破坏。
    • 54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即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依法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其形式包括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民法通则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一些... 完整章节
    • 55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权、商品声誉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 完整章节
    • 56
      (三)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是必要的共犯,即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如何确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负的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罚。
    • 57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7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58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应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加以认定。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 完整章节
    • 59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诈骗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 完整章节
    • 60
      (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注重适用财产刑。刑法明确规定本罪的罚金数额为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体现了在经济上予以重罚的立法精神。因此,司法机关要注意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从经济上制裁这类犯罪分子。
    • 61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 62
      (一)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商业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它是宣传、推销产品的有效方法。但是,一些不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牟取非法利润,... 完整章节
    • 63
      3.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伪劣烟、盐等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由于烟、盐等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所以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根据刑法理论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具体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罚的轻重,选择可能... 完整章节
    • 64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 完整章节
    • 65
      3.划清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具有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如果其他单位未经许可,非法开展证券、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等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应视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罪论处。
    • 66
      (一)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 67
      (二)认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当注意划清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界限。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是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后者则是出于故意,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前者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后者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 68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利用合同多次进行诈骗或者连续进行诈骗,用后次诈骗的款项归还前次诈骗款项的,应按最后实际诈骗数额计算,上述情节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69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 70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71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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