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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铁路旅客运输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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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铁路旅客运输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铁路旅客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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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2012-07-174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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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 1982-04-230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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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二、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目前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对各类民事案件及不属于铁路运输范围的铁道部直属工厂、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大专院校等地发生的案件,仍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如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由双方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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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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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 2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 3
      第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 4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 2015-04-243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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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 2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 3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 4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 2010-03-030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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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2
      第四条 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
      第五条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 4
      第六条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 1
    本条法律中与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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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条 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 2
      第九条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 3
      第十条 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 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 4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时,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9
    本书中与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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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铁路旅客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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