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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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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传播淫秽物品罪”
  • 2000-12-2884
    本条法律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 2005-07-16248
    本条法律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1997-03-143872
    本条法律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2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3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2004-09-0365
    本条法律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6
    • 1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2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3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 4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 1997-12-163
    本条法律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 1998-12-1716
    本条法律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 2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 3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传播淫秽物品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4
    本书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2.划清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方面也都相同。唯一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者,顾名思义,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
    • 2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3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淫秽物品在社会上传播,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破坏。如果是在亲友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传看、传抄淫秽音像、书刊的,或者传播的范围较小,观看的人数较少的,不构成犯罪,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17
    本书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社会上传播;二是必须是情节严重。因此,对在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私下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一是行为对象不同。后者的行为对象是一切形式的淫秽物品,其行为对象是物;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行为,即淫秽表演行为。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后者是以各种手段,不过必须是“在社会上”,即在... 完整章节
    • 4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一是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牟利的目的。二是情节要求不同。本罪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02
    本书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 2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传播的对象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传播的淫秽物品,仍然在社会上传播。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 完整章节
    • 3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地讲,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应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传播淫秽物品的,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单位外,还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
    • 4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完整章节
    • 5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虽然本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都有着相同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内容,但两罪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有以牟利为目的... 完整章节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46
    本书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2
    • 1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2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方面也都相同。惟一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顾名思义,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1
    本书中与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6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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