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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同居关系的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涉及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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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同居关系的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涉及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 处理同居关系,往往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因此,在...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2001-04-281656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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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2003-12-25521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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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1985-09-11247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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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 2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 1989-12-13167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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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7
    • 1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 2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3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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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 2016-08-04375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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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四十四、【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 1984-08-30156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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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倪金龙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749
    本书中与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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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 2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3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 4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酌情返还。
    • 5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以外分得适当的... 完整章节
  • 刘学文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1-01404
    本书中与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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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6
    • 1
      五、正确审查同居财产分割的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诉前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的,在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直接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诸法律。而更多的是法律意识薄弱者,对法律关于确立夫妻关系的规定认识不清,便出现三种案件情况。一种是以婚姻案件当事人的面目出现,诉请人民法院... 完整章节
  • 何志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5-01690
    本书中与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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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但也应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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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法院处理的总原则:一是不是夫妻,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二是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共有原则处理。参见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 完整章节
    • 3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应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如笔者在审理一起因同居而发生的财产纠纷,一审法院处理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判处同居两年的14万元存款每人分割取得7万元。女方提起上诉称该14万元存款均是其本人个人的财产,男方的收入一...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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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离婚”的,不论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还是认定为同居关系,在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均按赠与关系处理。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则应根据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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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发生纠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首先区分其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如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认定为同居关系...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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