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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黎某和张某原系恋人关系,二人为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屋的登记权利共有人(各占1/2所有权)。张某因欠他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上述房产中登记属于张某的份额。
对法院查封的共有房屋,房屋共有人享有析产分割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