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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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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招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强迫交易罪”
  • 2005-07-16248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 2008-05-262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二、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灾区稳定、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故意破坏灾区稳定、损害抗震救灾成果、不利于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影响灾区人民群众重建家园信心和决心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为灾区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四)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五)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六)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七)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 2010-08-2612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三、对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四)严重影响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五)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六)贪污、挪用灾后重建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七)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 1997-03-143872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3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18-01-1624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17.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 2014-04-173
    本条法律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强迫交易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72
    本书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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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3
    • 1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 2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 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 完整章节
    • 3
      (一)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 完整章节
    • 4
      (二)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17
    本书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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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工商和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强迫交易罪与非罪的界限。强迫交易行为在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强行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4
    本书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强迫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招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2
      (一)强迫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784
    本书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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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8
    • 1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 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此处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因强迫交易行为致他人身体伤害或者精神遭受较大刺激的;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混乱的;对社会治...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1
    本书中与 “强迫交易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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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6
    • 1
      强迫交易罪
      侵犯的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 2
      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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