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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是指因侵害著作权人通过选择、编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十六条 【版式设计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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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是指因侵害著作权人通过选择、编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合一。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者精神所享有的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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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中国》惹上官司,从《著作权法》看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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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 2010-02-26134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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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十六条 【版式设计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 2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权的内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3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 4
      第四十五条 【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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