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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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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聚众淫乱罪”
  • 1997-03-143868
    本条法律中与 “聚众淫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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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2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3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聚众淫乱罪”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08
    本书中与 “聚众淫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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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聚众淫乱犯罪与某些非法性行为加以区别。例如,未婚男女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已婚男女之间的通奸关系,一般自愿的鸡奸行为以及同性恋,虽然是不正当的,有的是违法的,但不是出于流氓动机故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不能以本罪论处。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聚众淫乱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主要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本罪却是男女之间的自愿淫乱活动。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09
    本书中与 “聚众淫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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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认定聚众淫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对于偶尔参加的,或者虽有淫乱活动但未聚众进行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
    • 2
      (一)聚众淫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02
    本书中与 “聚众淫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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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 完整章节
    • 3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46
    本书中与 “聚众淫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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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聚众淫乱罪定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行为人在聚众淫乱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诱骗、强迫他人参加聚众活动,并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不愿意淫乱的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其行为已不能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包容,又另构成他罪。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是...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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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中与 “聚众淫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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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共同进行猥亵、性交的行为或者多次参加三人以上共同猥亵、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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