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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同属北方饭店职工的原告甄某、被告付某、徐某(夫妻关系)均分得房屋一间,被告先居住,并将院内自建房一间做厨房使用。几年后原告入住,与被告共同使用诉争厨房。2005年因原告在厨房安装了分户水表,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厨房物品扔出,并将厨房北门封堵,只保留东门进入。现原告已无法使用本案诉争厨房。
物权法施行后,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开始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