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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1993年,再生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物贸中心及机电公司担保代为偿还,1995年11月,再生公司被回收公司兼并,再生公司的人、财、物、债权、债务,均由回收公司接收。原告要求回收公司、物贸中心、机电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企业兼并生效日期不是以被兼并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准,而是以主管部门的批准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