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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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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内容吸收...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2017-03-091794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3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 4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 2017-06-1480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毒品再犯;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3
      4.非法持有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1997-03-143932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07-12-1851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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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 2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 3
      四、关于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鉴定问题 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 2005-04-2518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二、特殊证据标准 特殊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主体特殊的毒品犯罪、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某些个罪所需的特殊证据形式。 (一)单位犯罪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都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单位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标准外,还需要参考以下内容: 1、证明单位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例如,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单位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 2、证明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犯罪的目的、实施犯罪的决定形成等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犯罪非法所得归属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金流动、非法利益分配情况等证明材料; 4、证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系单位行为,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分。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 2、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 3、特殊行业专营证; 4、有关批文; 5、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主体具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权力和职能。 (三)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这一类犯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2、被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3、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 (四)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主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前科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收集、审查、判断这类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l、毒品再犯前科的罪名仅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2、对于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刑法总则规定累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适用刑法分则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规定,不再援引刑法总则中关于累犯的规定。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4)、(5)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应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符合这两项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下列内容: l、公安、海关、边检部门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材料或者犯罪记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严重情节,是否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应依法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特殊证据 根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2、3项之规定,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构成本罪。本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l、公安机关对原种植行为的处理情况说明; 2、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 3、公安机关责令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知书; 4、公安机关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记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曾处理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公安机关曾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铲除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或者强制铲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没有达到刑法第351条第1款(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程度,又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犯罪。
  • 2017-08-0761
    本条法律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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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く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下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②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④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⑤国家工作人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但已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4)毒品再犯;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3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30
    本书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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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运输、贩卖、窝藏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63
    本书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其他方法”,是指利用他人处于醉酒状态或者熟睡之机等方法为其吸食、注射毒品。
    • 2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暴力”,是指对不愿吸毒的人进行禁闭、殴打、捆绑、伤害等足以危及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
    • 3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胁迫”,是指对不愿吸毒的人以立即实施暴力、实行精神强制等方法,迫使其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
    • 4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有意使他人吸食和注射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动机各种各样:有的为贩毒而鼓动他人吸毒;有的为达到控制他人的目的;有的则是给政府查禁毒品的工作设置障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时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 5
      2.划清本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采用非法买卖、运输、携带和持有的手段,后者则采用非法种植的手段。
    • 6
      1.划清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后者采用引诱、教唆、欺骗手段,使他人接受行为人的意志而吸食、注射毒品。
    • 7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是毒品而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
    • 8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以利于惩处具有各种不同目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 9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论行为人的目的是否为了营利,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10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或者不具有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的出于报复等其他个人目的。但... 完整章节
    • 11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概念和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该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12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54条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13
      2.划清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这两种犯罪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毒品犯罪分子,即已经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包括非法持有毒品,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完整章节
    • 14
      2.划清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者则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配制,使之成为可使用的毒品的行为。
    • 15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 16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司法秩序。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毒品犯罪分子,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予以庇护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 完整章节
    • 17
      4.划清毒品吸食与毒品犯罪的界限
      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处理这类案件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应持慎重态度。《大连会议纪要》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贩卖、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 完整章节
    • 18
      2.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19
      3.本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将资金转移或者汇往境外等方法,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 完整章节
    • 20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概念和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完整章节
    • 21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即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 完整章节
    • 22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 23
      (二)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24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 25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 26
      2.正确认定和处理毒品再犯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本条是对毒品再犯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重惩处的精神。本书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部分(第912页至913页),对“如何正确认定和处...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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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28
      6.正确认定盗窃、抢劫毒品犯罪的性质
      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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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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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正确认定非法收买毒品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性质
      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均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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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过程中,因捆绑、殴打致人轻伤的,可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即按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定为强迫他人吸毒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两个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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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内容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第171条只有制造、贩卖... 完整章节
    • 33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婴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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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 35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概念和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 36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婴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23
    本书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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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至于所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 2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际数罪并罚。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 完整章节
    • 3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额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 4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运输、贩卖、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 完整章节
    • 5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均可构成。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 完整章节
    • 6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其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 7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 8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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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以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以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 时延安,王烁,刘传稿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09-0144
    本书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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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对毒品原材料进行配制、提炼、加工而制作毒品的行为。根据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并未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 完整章节
    • 2
      (二)客观方面
      所谓“情节较重”,应指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的货值较大或数量较大;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制毒物品流入市场被他人实际利... 完整章节
    • 3
      (二)客观方面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即指违反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在内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制毒物品的生产、买卖、运输、进出口等管理规定。如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 完整章节
    • 4
      (一)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制毒物品,即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其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二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根据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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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观方面
      生产制毒物品,是指对原材料进行配制、提炼、加工制作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买卖制毒物品,是指有偿转让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以出卖为目的非法收购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运输制毒物品,是指以携带、邮寄、利用... 完整章节
    • 6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行为人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生产非制毒物品当做制毒物品出售,或者明知是非制毒物品而冒充制毒物品贩卖给他人,如果数额较大,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是真制毒物品而实施出售牟利的行为,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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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条文解析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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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客体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包括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颁布的《药品类易制...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1
    本书中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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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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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 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第35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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