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②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④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6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3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