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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②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④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6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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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持有毒品罪”
  • 2017-11-02354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②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④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6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非法持有鸦片10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鸦片每增加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 2
      2.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应当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依据。
    • 3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系毒品再犯的(已评价为累犯的除外);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4
      4.毒品含量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 2017-06-1480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毒品再犯;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3
      4.非法持有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1997-03-143922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07-12-1851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 2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 2005-04-2518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二、特殊证据标准 特殊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主体特殊的毒品犯罪、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某些个罪所需的特殊证据形式。 (一)单位犯罪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都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单位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标准外,还需要参考以下内容: 1、证明单位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例如,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单位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 2、证明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犯罪的目的、实施犯罪的决定形成等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犯罪非法所得归属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金流动、非法利益分配情况等证明材料; 4、证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系单位行为,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分。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 2、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 3、特殊行业专营证; 4、有关批文; 5、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主体具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权力和职能。 (三)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这一类犯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2、被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3、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 (四)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主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前科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收集、审查、判断这类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l、毒品再犯前科的罪名仅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2、对于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刑法总则规定累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适用刑法分则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规定,不再援引刑法总则中关于累犯的规定。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殊证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4)、(5)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应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符合这两项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下列内容: l、公安、海关、边检部门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材料或者犯罪记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严重情节,是否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应依法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特殊证据 根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2、3项之规定,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构成本罪。本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l、公安机关对原种植行为的处理情况说明; 2、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 3、公安机关责令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知书; 4、公安机关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记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曾处理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公安机关曾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铲除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或者强制铲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没有达到刑法第351条第1款(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程度,又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犯罪。
  • 2017-12-196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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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0克,鸦片、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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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前款“数量较大”的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 3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50克,鸦片、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2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 4
      (四)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或持有上述毒品以外其他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依据。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持有毒品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35
    本书中与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即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 完整章节
    • 2
      2.正确认定和处理毒品再犯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本条是对毒品再犯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重惩处的精神。本书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部分(第912页至913页),对“如何正确认定和处... 完整章节
    • 3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68
    本书中与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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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8
    • 1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关于对行为人持有假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在理论界争议不大。一般认为,应该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如果行为人将假毒品误以为毒品而非法持有,无法证明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窝藏毒品而持有的,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的,持...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 3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 完整章节
    • 4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 完整章节
    • 5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 6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的关系。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窝藏毒品的行为时都会有或长或短的持有毒品的行为,此时,行为人可能分别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窝藏毒品罪。由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是走私、贩...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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