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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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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1997-03-143901
    本条法律中与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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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011-02-25163
    本条法律中与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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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 2015-04-2421
    本条法律中与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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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 2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 3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 2015-12-3033
    本条法律中与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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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 3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 4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22
    本书中与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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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28条第1款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08
    本书中与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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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刑事责任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三次以上
    • 2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秘密进行的,也可能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 3
      (二)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构成本罪不以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否已经被确定为全国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前提。从盗掘中所窃取的文物、被破坏的文物,也不以珍贵文物为限,即使是一般文物,也构成本罪。
    • 4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地区,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如黄帝陵墓。辛亥革命以后,与...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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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 6
      (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刑事责任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首要分子应作为打击重点,严厉惩处。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11
    本书中与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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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三次以上。
    • 2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其加以区分:(1)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如果属于过失行为则不构成犯罪。(2)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否经过了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属于经过批准的行为,即使在掘取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毁坏的... 完整章节
    • 3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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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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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明文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 6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1
    本书中与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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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动物化石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开挖、掘取。盗掘不限于秘密挖掘,也包括公然哄挖。盗掘的对象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是指受国家保护的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墓葬。包括地面或地下埋... 完整章节
    • 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第32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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