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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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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1997-03-143872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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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16-12-2344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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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2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 3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4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4
    本书中与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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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 2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堆放”,是指向土地直接弃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 3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境外”,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 4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 5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我国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 6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人虽然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该目的不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 7
      (二)认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不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后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
    • 8
      (二)认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数量微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不按犯罪处理。
    • 9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
    • 10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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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有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
    • 12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66
    本书中与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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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实施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只要足以污染环境,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有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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