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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经营者因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修正)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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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经营者因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最早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以专章...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 2015-04-2440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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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12-11-094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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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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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营业规则

    1996-10-081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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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 1996-04-171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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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
    • 1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998-01-072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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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 2012-08-31611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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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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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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