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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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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2001-08-3111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1-08-3122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 1997-03-143921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2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4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2004-08-282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 2019-02-208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1.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会议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为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 2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能否认定污染环境罪(未遂)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一些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 3
      3.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1)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2)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3)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4)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5)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7)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8)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 4
      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 会议针对如何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讨论。会议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会议指出,《环境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规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之一,是为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衔接配套,考虑到该制度尚在试行过程中,《环境解释》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些省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标准。会议认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
  • 2007-01-1532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第六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68
    本书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二者在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但在客观方面却有着重要的区别:前者属结果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野生的水产品。如果非法捕捞的是他人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则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 3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 4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 5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而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的行为。
    • 6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 7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8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水产资源,仅指野生的水产品,人工养殖的水产品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如果针对他人人工养殖的水产品的,则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范畴。另外,珍贵水生动物已经归入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之中,不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 9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实施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只要足以污染环境,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有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
  • 孟庆华 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53
    本书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2:40
    • 1
      (一)伪造、变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行为的罪数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伪造、变造采矿许可证后而非法采矿行为的罪数,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采矿许可证是出于非法采矿的目的,其目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对行为人应按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完整章节
    • 2
      (三)非法采矿过程中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罪数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占用耕地进行非法采矿而导致数量较大的耕地严重被毁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处理: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应依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按一罪从重处断,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是由非法采矿行为所引起的;但是,如果行为... 完整章节
    • 3
      (一)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必须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即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使不正当、不合理,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甚或危害,也不能以犯罪论处,此时,自不构成本罪。所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 年8月31日通过的《关... 完整章节
    • 4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问题
      自然人非法占用农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占用农地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本罪的在农民中占的比例较大,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农民富裕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是可以理解的,但对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必须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完整章节
    • 5
      (二)非法采矿过程中实施盗窃、抢夺行为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实施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或其他财物的行为,应对其非法采矿行为和盗窃、抢夺行为分别加以认定,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基于不同的故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采矿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盗窃、抢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第264条、...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15
    本书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国家有关对水产品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渔业法等有关规定。
    • 2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 3
      (一)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 4
      (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所列的其他植物。
    • 5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堆放”,是指向土地直接弃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 6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境外”,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 7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 8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
    • 9
      (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是指对非法采伐、毁坏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进行加工,制作成的成品或者半成品。
    • 10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
    • 11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 12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
    • 13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施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 14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我国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 15
      (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植物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加工”,是指人为制作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 完整章节
    • 16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植物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非法采伐”,是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面... 完整章节
    • 17
      (二)认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前者擅自进口的固体废物,可以用作原料,尚有利用价值,并未逃避海关监管,而是照章纳税,只是进口的固体废物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报经批准;而后者走私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不仅根本不能用作原料,且根本未获批准进口,入境时,还逃避海关监管,将这些... 完整章节
    • 18
      2.划清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超量、超品种或越界采伐包括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以及本人自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完整章节
    • 19
      2.划清本罪与非法采矿罪的界限
      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 完整章节
    • 20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人虽然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该目的不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 21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采伐、毁坏的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但为了牟取私利或者达到其他目的仍进行采伐、毁坏。犯罪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 22
      (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和出售。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 23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但是为了出卖地皮谋利或者利用农用地建住房等目的,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行为人将农用地改作其他用途,不论其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还是为单位、集体谋取利益,只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完整章节
    • 24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
    • 25
      (二)认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但在客观方面却有着重要的区别:前者属结果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则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将中国境外... 完整章节
    • 26
      2.划清本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 完整章节
    • 27
      (二)认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不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后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
    • 28
      (二)认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数量微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不按犯罪处理。
    • 29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有因破坏性开采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没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 30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中,只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严重污染环境,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31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
    • 32
      (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 33
      (一)盗伐林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 完整章节
    • 34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
    • 35
      (二)认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有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
    • 36
      (二)认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收购或者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 37
      (二)认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其中一种手段,或者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植物及其制品中的一种,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或者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既有珍贵树木,又有珍贵植物及其制品,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量刑... 完整章节
    • 38
      3.划清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野生的水产品。如果非法捕捞的是他人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则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 39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 完整章节
    • 40
      (一)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采矿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轻,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 41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 42
      1.划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只要经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就是合法行为。
    • 43
      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44
      (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 45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如含有镭、钻等放射性元素的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如氰化钾等)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易燃、易爆物品)等。这... 完整章节
    • 46
      (一)盗伐林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47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 48
      (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刑事责任
      第344条中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可以从涉案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行业人获利数额等方面予以考虑。
    • 49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数量不大,只是一般零星地滥伐林木,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 50
      (二)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如果数量不大,或者数量虽然较大,但没有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则属违法行为,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 51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 52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
    • 53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54
      (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 55
      (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56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 57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 58
      (一)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24
    本书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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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2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 3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他珍贵树木的行为。
    • 4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5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实施本罪过程中,可能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果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行了一个犯罪行为,因其方法或者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
    • 6
      (2)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以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 完整章节
    • 7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是: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之外的其他各种树木。二是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就构成犯... 完整章节
    • 8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采伐作业中无法辨认而误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由于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本罪。如果主观上虽然有故意,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采伐了国家重点... 完整章节
    • 9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一是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当然在这过程中,也必然要侵犯国家或者集体的林木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盗伐林木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在地面上处于生长过程中的林木。而盗窃... 完整章节
    • 10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前者的表象为盗伐,即擅自砍伐,包括秘密砍伐,也包括欺上瞒下进行公开砍伐;而后者则表现为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的采伐区域和具体要求,乱砍滥伐。
  • 周道鸾,张军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4
    本书中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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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七、非法狩猎罪
      划清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主要在 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包括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后者的犯罪对象只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2
      七、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3
      七、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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